知情同意指南(Informed Consent Guidance for IRBs, Clinical Investigators, and Sponsors)


原文网址:http://www.FDA.gov

  2014年07月,FDA发布了Informed Consent Draft Guidance for IRBs, Clinical Investigators, and Sponsors,虽然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但是非常系统、详实的阐述了知情同意的相关要求和建议,非常有参考价值。

注:1. 该指南是基于美国联邦法案(21 CFR 50 -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极个别内容和ICH要求不完全一致;
  2. 下述中文由机器翻译,翻译质量较差,仅供参考,建议查看英文原文


  本指南旨在为机构审查委员会(IRB)、临床研究者和研究申办者提供FDA关于知情同意的法规要求。本指南定稿后将取代FDA卫生事务办公室于1998年09月发布的《知情同意指南(A Guide to Informed Consent)》。为了加强对人体受试者的保护并减轻监管负担,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Office 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 OHRP)和FDA一直在积极协调各机构对人体受试者研究的监管要求和指导。这份指导文件是作为这些努力的一部分而制定的。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2011年宣布,联邦政府正在考虑各种方式来加强对人体研究的监管。制定对法规的修改建议之前——自1991年以来的通用规则——政府发布了《拟定法规的预先通告(ANPRM)》以寻求公众对伦理、安全、人体研究监督等的看法。正在考虑的修订内容可以在2011年07月26日发表的《联邦公告》中找到,该ANPRM名为“Human Subjects Research Protections: Enhancing Protections for Research Subjects and Reducing Burden, Delay, and Ambiguity for Investigators”。FDA发布本指南草案的同时,各机构继续探索对通用规则的潜在更新。鉴于本指南草案中提出的问题与通用规则相交叉,FDA计划与其他相关联邦机构进行协调,以促进政策的一致性。

  FDA的知情同意要求在FDA法规《人体受试者保护条例(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21 CFR part 50)中有所规定。这些法规适用于FDA监管的临床研究。21 CFR PART 50 中的知情同意要求并不优先于要求披露额外信息以使知情同意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21 CFR 50.25 (c))。如果临床研究是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执行或支持的且涉及FDA监管的产品,那么该研究将同时受到45 CFR part 46和21 CFR part 50的约束,这意味着必须遵守这两套法规。当规定不同时,应遵守对人体受试者提供更大保护的规定。

  FDA的指导文件,包括指南,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相反,指南描述了FDA目前对某一话题的想法,且应该仅被视为建议,除非引用了具体的监管或法律要求。“应该”一词在机构指南中的使用意味着某事被建议或推荐,但不是必需的。在FDA指南中使用“必须”一词意味着FDA法规的某些要求。


  对许多人来说,知情同意一词被错误地视为“获得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同义词。FDA认为,获得受试者的口头或书面知情同意只是知情同意过程的一部分。知情同意包括向潜在受试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其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参与临床研究的决定;促进潜在受试者对信息的理解;提供充分的机会让潜在受试者提出问题并考虑是否参与;获得潜在受试者自愿同意参与;并根据临床研究进展、受试者或情况的需要继续提供信息。为了实现这些,“知情同意过程”必须为受试者提供足够的机会来考虑是否参与。(21 CFR 50.20.)FDA认为这包括允许受试者有足够的时间考虑这些信息,并提供时间和机会让受试者提问并获得回答。研究者(或进行知情同意访谈的其他研究人员)和受试者应交换信息并讨论知情同意文件的内容。这一过程必须尽量在最小化“胁迫或不当影响”可能性的情况下进行。(21 CFR 50.20.)

  知情同意过程从受试者招募开始,包括招募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广告。一旦确认了潜在受试者,应该由一个熟悉该临床研究并能够回答潜在受试者问题的人与其进行知情同意会谈。

  知情同意书必须包含使受试者对参与临床研究做出知情决定的信息(见 III. FDA知情同意要求和讨论)。(21 CFR 50.20 和 21 CFR 50.25)知情同意书有多个目的,包括:帮助确保受试者获得了所需的信息;提供临床研究要素的“回家后”提醒;提供联系信息以防出现其他问题或担忧;以及记录受试者自愿同意参与。

  在知情同意书签署后,通常知情同意过程仍会持续。根据临床研究的不同,还可能需要向受试者提供追加的信息;在整个临床研究中,受试者也可能需要额外的机会提出问题并获得答案。(见 III.C.5 为受试者提供重要的新发现,以便与受试者讨论这些临床研究中出现的新发现。)


  所有FDA监管的临床研究(21 CFR 50.23 和 50.24 规定的除外),必须获得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具有法律效力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必须符合21 CFR 50.20的要求,并必须包含21 CFR 50.25(a)要求的基本信息。如果该临床研究适用,还必须包含21 CFR 50.25(b)中一个或多个附加信息内容。对于在2012年03月07日或之后启动的“适用临床试验”,21 CFR 50.25(c)要求增加一个知情同意要素。

  以下以斜体列出21 CFR 50.20和21 CFR 50.25的章节,然后对每项法规进行讨论。

  除§§50.23和50.24的规定外,在被这些法规监管的研究中,除非研究者已获得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知情同意,否则研究者不得将其作为的受试者。研究者应该在为潜在受试者或其代表提供充分机会考虑是否参与的情况下、并在尽量减少胁迫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获取其知情同意。向受试者或其代表提供的信息,应当使用受试者或其代表可以理解的语言。无论是口头或书面知情同意都不能包含任何免责的语言来使受试者或其代表放弃或看上去放弃其合法权益,又或是免除或者看上去免除研究者、申办者、机构、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责任。(21 CFR 50.20)


1. 知情同意的例外

  除了21 CFR 50.23(涉及某些生命威胁情况、军事行动或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 21 CFR 50.24(涉及紧急情况的研究)所述的有限情况外,参与FDA监管的临床研究都需要进行知情同意。见 21 CFR 50.20. FDA的知情同意法规中没有任何条款旨在限制医生在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紧急医疗护理的权力(21 CFR 50.25(d))。


2. 胁迫和不当影响

  必须仔细考量获取知情同意的条件,以及受试者与获取同意的人之间的关系,以尽量减少胁迫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21 CFR 50.20)。根据贝尔蒙特报告,“当一个人故意向另一个人提出明显的伤害威胁以获得服从时,就发生了强迫行为。相反,不当影响则是为了使对方屈服而采用的过度的、未经授权的、不适当或不合适的奖赏或表示的手段。”

  例如,雇主方试图让其雇员参加由雇主方赞助或开展的临床研究时,该方案中应包含保障措施以确保参与是自愿的,并且没有受到主管、同伴或其他人的不当影响。同样,由于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医患关系的性质,当研究者同时也是潜在受试者的医生时,医生应小心确保潜在受试者了解参与临床研究是自愿的,决定放弃参与也不会对其医疗护理产生不利影响。知情同意书应该强调个体参与研究是完全自愿的。

  请注意,胁迫和不当影响可能是情境性的。例如,在手术插入器械的临床研究中,在潜在患者处于术前区域时获取知情同意,可能就不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当影响。

  此外,对还在进行研究的研究性试验物品,禁止声称其是安全或有效的声明。(21 CFR 312.7(a)和21 CFR 812.7(d))同样,应避免不适当地夸大可能获益的陈述,因为这些陈述可能对潜在受试者产生不当影响。为了避免加大可能导致受试者对治疗潜在获益的误解,需要谨慎的措辞。

  此外,诸如“FDA已允许该临床研究开展”或“FDA已批准该临床研究”之类的陈述应该避免,因为这样的陈述可能会造成该研究得到FDA背书的错误印象。


3. 适用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可以理解的语言

  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包括在知情同意会谈中口头提供的信息或知情同意书中的书面信息,必须使用潜在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可理解的语言(21 CFR 50.20)。“可理解的”是指提供给潜在受试者的信息是受试者可以理解的语言和水平(包括对科学和医学术语的解释)。在考虑信息可理解性时,应该注意到超过三分之一的美国成年人(即7700万人)只有基本或低于基本的卫生知识。卫生知识普及程度有限影响到所有种族和族裔群体的成年人。此外,超过一半的美国成年人只基本或低于基本的知识量,并受到健康、风险和保险数据的挑战。


4. 免责性语言

  知情同意过程中不得使用免责性语言,以使受试者放弃或看似放弃他或她的任何法律权利,或免除或看似免除研究者、申办者、机构、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责任(21 CFR 50.20)。FDA认为免责性语言是一种具有使某人或某一实体从失职、疏忽、责备、过失或罪责中脱罪或似乎脱罪的效果的语言。

  以下是违反21 CFR 50.20的免责性语言的例子,因此不能出现在知情同意书中:

  • 我放弃任何可能因参与这项研究而受到的伤害的赔偿,包括任何起诉的权利。
  • 如果您遭受了与研究相关的伤害,机构和研究者均不承担经济责任或赔偿此类伤害的治疗费用。
  • 如果您遭受与研究相关的伤害,您的医疗费用将由您或您的第三方支付人承担。

  以下例子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受试者寻求就与研究有关的伤害而获得赔偿的合法权利没有被放弃。类似表达的其他语言也可以接受(更多示例 见 III.B.6. 受伤时的赔偿和医疗):

  • 如果您发生了研究相关的伤害,尽管不排除您寻求对因研究中的渎职、过失或推责引起的伤害进行赔偿,但您的医疗费用将由您或您的第三方付款人负责。


  (a) 知情同意的基本要素。在获取知情同意时,应向每个受试者提供以下信息:(21 CFR 50.25(a))


1.临床研究概述

  关于临床研究的陈述,内容包括:涉及的研究性、对研究目的和潜在受试者参与时长的解释、对要遵循的程序的描述、以及对任何实验性程序的确认。(21 CFR 50.25(a)(1))

  说明临床研究的研究性质是很重要的,这可以让受试者对其有明确的认识。虽然已有初步数据(来自实验、动物、初步研究、文献等),但仍然需要让受试者了解他们参与该临床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进行研究(例如,评估试验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一种已批准药物的不同剂量或给药途径等),而不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医学治疗。

  FDA建议首先告知潜在受试者作为普通患者可能接受的常规治疗(如果该常规治疗不是研究的一部分),然后再提供有关该临床研究的信息。这一顺序可以让潜在受试者了解这项研究与他们可能接受的治疗有何不同。其描述应该明确哪些是常规治疗中的检查或程序,哪些些是研究方案要求的检查或程序,比如为药代动力学研究而进行的抽血。所提供的信息也应该包括这些治疗差异可能对潜在受试者产生的影响。请注意,所有的实验程序都必须这样标明。(21 CFR 50.25(a)(1))必须说明仅与研究相关的程序(如,方案要求的个体化给药、治疗的随机分配、受试者和研究者的盲法、以及安慰剂对照研究中的安慰剂给药)。

  临床研究描述必须包含试验品和对照品的介绍,并包括已知的关于试验品和对照品的相关信息。比如,试验品是否已被批准上市及其用途。同时也可阐明,已上市产品可由医务人员根据所标注的适应症以及他/她认为合理的其他条件/疾病开具处方。也应提供研究中使用的任何对照品的相关信息。比如,对照品是否为医学公认的治疗标准,或者只是安慰剂(包括解释安慰剂是什么)。只要已知,所提供的关于试验品和对照品的信息应包括适当且可靠的关于每种产品的获益和风险的信息。

  知情同意过程应概述受试者参与研究后将进行哪些内容,这样有助于其遵守方案。比如,就诊次数、日记的保存、医疗或饮食的限制(包括需要避免特定的药物或活动,如参与其他临床研究(见V.G 受试者参与一项以上临床研究)。如果描述每一个过程会使知情同意书过于冗长或繁琐,FDA建议在知情同意书正文中提供主要流程,然后在附录中提供全部研究流程。也可以提供一个图表来概述每次就诊时的内容,以简化知情同意书,并帮助受试者理解参与临床研究将涉及什么。FDA认为,从同意书中删除程序细节将缩短其长度,提高其可读性,并允许其将重点放在更重要的内容上,如风险和预期收益(如果有的话)。

  知情同意过程必须清楚地描述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的预期时间(见21 CFR 50.25(a)(1)),其中包括受试者的主动参与阶段以及长期随访阶段。受试者必须被告知在后随访阶段的流程,这些流程可以在上面描述的图表中提供。(21 CFR 50.25(a)(1))


2. 风险和不适

  对任何可合理预见的受试者风险或不适的描述。(21 CFR 50.25(a)(2))

  知情同意过程必须描述可合理预见的受试者风险或不适。这包括方案要求的检查、干预措施和程序(包括标准的医疗程序、检查和检测)的风险或不适,特别是那些引起高发病率或死亡率的重大风险。由于受试者治疗的改变(比如,通过改变受试者稳定的药物治疗方案或通过随机选择安慰剂),可能带来的风险或不适也应该被提及。对试验品和对照品的潜在风险(如果有的话)的解释,以及对这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的评估应基于方案、研究者手册、包装标签和既往研究报告中提供的信息。

  还必须描述可合理预见的受试者不适。(21 CFR 50.25(a)(2))比如,知情同意书应披露手术过程中疼痛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或MRI时长时间活动受限引起的不适。

  不需要在知情同意书中对所有可能的风险都进行详细描述,特别是对受试者来说阅读困难的内容。而应该提供那些发生率高的、严重的风险信息。讨论内容可以包括风险是否是可逆的、以及基于现有数据的风险概率。还应考虑列出可采取何种措施来减轻最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不适的信息。

  描述不应低估可合理预见的风险和不适的可能性和程度。如适用,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对受试者和“其他人”的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描述(例如,其他人接近放疗术后的受试者,可能是有风险的)。如果适用,还应该必须包含一项声明,说明临床研究可能引起受试者(或受试者的胚胎或胎儿(如果受试者已经或可能怀孕))目前不可预见的风险。(21 CFR 50.25(b)(1))(见III.C.1 不可预见的风险


3. 获益

  该研究对受试者或其他人可能有任何合理预期获益的描述。(21 CFR 50.25(a)(3))

  对潜在获益的说明应清楚、平衡,并在可获得的范围内以可靠的资料为基础。这一要素要求描述的潜在获益不仅是对受试者的(例如,“本产品旨在减轻XXX;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您一定会受益”),也可以是让“其他人”收益的(例如,“您参与这项研究可能不会使您受益,但将来可能会使有您的疾病或状况的患者受益”)。对临床研究过于乐观的表述可能具有误导性,并可能违反FDA禁止推广试验药物和器械的规定(见21 CFR 312.7和21 CFR 812.7)。由于本研究的目的是确定试验品与对照品相比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目前尚不清楚试验品是否会带来益处。

  FDA认为,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的报酬是对花费和不便的补偿,而不是参与研究的获益。如果提供了补偿,则知情同意过程不应将其定义为获益。


4. 替代程序或治疗

  披露适当的替代治疗程序或疗程,如果有的话,可能对受试者有利。(21 CFR 50.25(a)(4))

  为了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参与临床研究的决定,知情同意书必须披露“参加临床研究”的相应替代方案(如果有),这可能对受试者有利。(21 CFR 50.25(a)(4))必须告知潜在受试者,如果他们选择不参与研究时的可能的治疗。这就包括替代方案,比如,已批准的针对患者病情的治疗、其他形式的治疗(如外科治疗),以及非疾病导向的支持性治疗(如适用)。该披露信息必须包括对目前医学公认的治疗标准的说明,特别是在对严重疾病的研究中。治疗标准也可能包括产品批准标签中未包括的用途或治疗方案(又或者,对于根据510(k)流程批准的医疗器械,在产品的预期用途声明中未包括的用途或治疗方案)。FDA认为,缺乏疗效证据的治疗方案不需要讨论。

  当披露相应替代治疗程序或过程时,FDA认为必须披露与这些替代方案相关的任何可合理预见的风险或不适,以及潜在获益。如果对风险和获益有量化比较评估(例如,临床文献),则应在描述或披露中包含相应内容。但是FDA认为对每个研究都这样严格要求是不现实的。如果如此明确的估计是不可能的,那么对风险和获益的描述性内容就足够了。

  当替代方案包括对某些癌症的各种治疗组合(如放疗、手术和化疗时),让受试者与相关医疗专家进行更充分的讨论可能更合适。此类转诊应在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之前完成。

  FDA认识到,虽然某个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不止一项临床研究,但对特定受试者而言,决定哪种试验最合适则需要进行个案评估。FDA认为,关于受试者可能符合其他试验资格的讨论最好放在知情同意过程中讨论,而不是写在知情同意文件里,并且可能需要受试者的主治医疗人员参与讨论。

  如适用,知情同意过程应告知,参与一项临床研究可能会剥夺其参与相同或其他适应症的临床研究的资格。当有多个临床研究评估特定疾病的治疗时,受试者参与方案的顺序可能很重要,应与受试者和受试者的主治医疗人员讨论(如适用)。


5. 保密

  阐明受试者的保密信息记录将被保留,并说明FDA可能会核查这些内容。(21 CFR 50.25(a)(5))

  知情同意过程必须描述受试者保密信息记录会被保留(21 CFR 50.25(a)(5)),并明确可能访问这些记录的临床试验相关方,如研究的申办者。

  知情同意过程也必须注明FDA可能核查这些记录(21 CFR 50.25(a)(5)),并且不应该说明或暗示FDA需要获得受试者许可才能查阅记录。请注意,根据《健康保险可携性和问责法》(HIPAA)隐私规则,FDA核查包含健康信息的记录是不需要获得许可的(45 CFR 164.512)。例如,FDA可能会核查研究记录,以评估研究者对研究方案的依从性以及申办者报告数据的有效性。

  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联邦法(FD&C Act),FDA可以核查和复制与临床研究有关的所有记录。21 U.S.C.§374(a)(1),也可参见21 CFR 312.58(a)、312.68和812.145(b)。FDA一般不会复制包含受试者姓名的记录,除非有理由相信这些记录不代表研究的实际案例或获得的结果。当FDA要求受试者姓名时,FDA通常会将此类信息列为机密。但在极少数情况下,FDA可能会被要求向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例如向法庭披露,见21 CFR 20.63(a)和20.83(a)-(b)。因此,知情同意过程不应承诺或暗示FDA绝对“保密”。


6. 伤害的赔偿和治疗

  对于涉及超过“最小风险”的研究,应说明是否有任何赔偿。并说明如果发生伤害,是否会提供任何医疗治疗,如有。这些治疗包括什么内容,或者从何处可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21 CFR 50.25(a)(6))

  对于涉及超过最小风险的临床研究,知情同意过程必须说明如果发生伤害,受试者可获得的任何赔偿和医疗治疗。(21 CFR 50.25(a)(6))由于可获得的赔偿和医疗可能因个人的医疗情况或机构的政策而有所不同,因此知情同意过程应包括向受试者说明他们可以从何处获得进一步信息。充分陈述的一个例子是,“申办者已计划支付与研究相关的伤害的医疗费用”,然后解释如何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如果没有赔偿,知情同意过程应包括以下陈述:

  • 由于医院的政策,如果您因参与这项研究而受到伤害,医院将不会提供经济赔偿。但并不是说您不可以寻求对涉及研究的相关人员(包括医院)的医疗事故、过失或过失造成的伤害进行索赔。
  • 由于医院的政策,医院不承诺提供免费医疗或支付因参与本研究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医疗服务将按正常收费。但并不是说您不可以寻求对涉及研究的相关人员(包括医院)的医疗事故、过失或过失造成的伤害进行索赔。

  另见III.A.4. 免责性语言


7. 联系人

  有关研究和受试者权利相关问题应联系谁,以及受试者受到与研究相关损害时应联系谁。(21 CFR 50.25(a)(7))

  对有关临床研究和受试者权利的相关问题,知情同意过程必须提供合适的联系人,以及在受试者发生与研究相关的伤害时的联系人。(21 CFR 50.25(a)(7))这些信息应该包括联系人姓名(或办公室)和电话号码。FDA建议涉及受试者权利问题的个人或办公室不应是研究团队的成员,因为受试者在向研究团队成员报告具体问题或确认可能的问题时可能会犹豫不决。此外,知情同意过程应指出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联系谁,以及如何做。酌情考虑24小时联系信息。

  如果在临床研究期间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则必须向受试者提供新的联系信息。(21 CFR 50.25(a)(7))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例如提供一张临床研究相关联系信息的卡片。


8. 参与自愿

  声明参与是自愿的,而拒绝参与将不会受到惩罚或损失受试者其他权益。并且,受试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参与而不受惩罚或损失受试者其他权益。(21 CFR 50.25 (a)(8))

  这一要素要求受试者被告知:他们可以拒绝参加临床研究、或在任何时候停止参与,而不会受到惩罚或失去从中获得的应有权益。(21 CFR 50.25(a)(8))不得含有限制受试者拒绝参与或退出临床研究的语言。如果受试者退出临床研究需要遵循特定程序,则知情同意过程必须概述并解释该程序(21 CFR 50.25(b)(4),见III.C.4 受试者决定退出的后续)。还应注意的是,如 V.I 受试者退出后的数据保留所述,受试者可能不得撤回退出之前其被收集的相关数据。


  该条款明确了在适当情况下应包括的知情同意的其他要素。(21 CFR 50.25(b))

  (b)知情同意的其他内容。在适当情况下,还应向每个受试者提供下列一个或多个信息要素:


  当IRB确定下列信息对潜在受试者做出参与研究的决定具有重要意义时,应向潜在受试者提供以下内容:

1. 不可预见的风险

  说明特定治疗或程序可能对受试者(或者,如果受试者怀孕或可能怀孕,则可能对胚胎或胎儿)产生目前不可预见的风险。(21 CFR 50.25(b)(1))

  在情况适用时知情同意过程必须包含一项声明,以说明特定的试验品或程序可能涉及目前无法预见的对受试者(或者,如果受试者怀孕或可能怀孕,则可能对胚胎或胎儿)产生风险。(21 CFR 50.25(b)(1))如果长期安全性研究(如实验室和动物试验)未完成,则知情同意过程应说明研究人员尚未完成确定潜在风险的研究,如致癌性或致畸性。


2. 受试者参与的非自愿终止

  在预期的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在不经受试者同意而终止其参与研究。(21 CFR 50.25(b)(2))

  在适用的情况下,知情同意过程必须告知受试者可能的情况,即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在未经受试者同意而终止其参与研究。(21 CFR 50.25(b)(2))比如,受试者无法遵守临床研究要求的程序、受试者不再符合继续研究的资格标准、又或者研究中心退出了研究。如果只是简单的声明研究者或申办者可以在任何时间点让受试者退出,而不说明可能导致受试者退出的具体情况,这样是不够的。比如,知情同意过程可能会告知受试者:如果受试者不遵守研究者给他/她的指示(比如反复不去就诊,或者反复不遵循剂量或器械要求),研究者可能会让受试者退出临床研究。如果受试者退出研究,临床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解释退出的原因、讨论其他可用的治疗或研究选择。适用情况下,还需讨论在受试者退出研究后对其进行随访的计划。


3. 额外费用

  因参加研究项目而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21 CFR 50.25(b)(3))

  如果受试者因参与临床研究而产生额外费用,则知情同意过程必须对其说明。(21 CFR 50.25(b)(3))FDA建议,可能向受试者收取的任何测试、程序和/或产品的费用、受试者的保险、或其他补偿机制,都应该是知情同意过程解释的一部分。应使受试者意识到,保险或其他补偿机制可能因为他们正在参加临床研究,而不为他们支付所接受的医疗护理,哪怕这些医疗护理是他们不参加临床研究就会得到的标准护理。

  此外,保险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可能不支付参与临床研究所引起的并发症或损伤的医疗费用。(见III.B.6 伤害的赔偿和治疗)如果支付了受试者的保险,并且有免赔额或共付额,则应告知受试者是否他/她将负责这些费用。如果资金将用于支付保险或其他形式补偿之外的费用,知情同意书应说明如何向受试者支付这些费用、或如何获得进一步信息。由于这些问题可能很复杂,所以在签署同意书之前,建议让一位专业的财务顾问或赔偿专家解释费用、保险和报销问题。

  除了与参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花费外,可能还需要确定受试者可能产生的额外花费,比如受试者在工作期间参与临床研究时的收入损失和交通成本。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要向受试者收取研究产品的费用。在涉及研究器械的临床研究中,申办方被允许收取研究器械的研发、制造和处理费用(见21 CFR 812.7(b))。FDA可以授权申办者在某些药物临床研究中收取使使用试验药物的直接成本,如药品的生产、运输和处理(如存储)的成本(见21 CFR 312.8)。当这些费用要向受试者收取时,知情同意过程必须明确这些费用。


4. 受试者退出决定的影响

  受试者决定退出研究的后续,以及受试者有序终止参与的程序。(21 CFR 50.25(b)(4))

  当适用时,知情同意过程必须描述受试者决定退出临床研究的影响,以及受试者有序终止参与的程序。(21 CFR 50.25(b)(4))例如,当退出临床研究可能对受试者产生不利影响时,知情同意过程必须解释为确保受试者安全而建议的退出流程,并应明确说明为什么退出流程对受试者很重要。对于某些临床研究,干预应逐步退出。或者当干预因受试者退出而过早终止时,研究者可能建议对其随访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在这些情况下,知情同意过程必须明确告知受试者过早终止研究干预的潜在不良影响。如果适用,知情同意过程还必须解释提前退出的受试者是否会收到后续的补偿。


5. 为受试者提供重要的新发现

  将向受试者提供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新发现的声明,它们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与的意愿。(21 CFR 50.25(b)(5))

  当适用时,同意过程必须包括一项声明,说明将向受试者提供可能与受试者继续参与意愿有关的重要新发现,如新的风险信息。(21 CFR 50.25(b)(5))重要的新发现可能包括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或不良事件发生的频率、严重程度高于早先知情同意过程中的介绍。FDA鼓励在风险信息有限的临床研究的知情同意书中包含此声明,例如首次进行人体临床研究、新疗法、新分子实体或涉及重大风险的复杂临床研究。


6. 受试者数量

  参与研究的受试者的大概人数。(21 CFR 50.25(b)(6))

  当适用时,知情同意过程必须说明将参与临床研究的受试者的大概人数。(21 CFR 50.25(b)(6))例如,受试者的决定可能因为了解到临床研究是该产品的小型初始试验而受到影响(例如1期或2期药物临床研究,或只有少数受试者参与的器械可行性临床研究)。


  适用的临床试验(如42 U.S.C. 282(j)(1)(A)中所定义)中获取知情同意时,应在知情同意文件和过程中向每个临床试验受试者提供以下声明。声明将告知临床试验受试者,临床试验信息已经或将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402节(j)段提交至临床试验注册数据库。声明如下:“根据美国法律的要求,临床试验将登记在http://www.ClinicalTrials.gov。该网站将不含有您的身份信息,而最多只会有试验结果的摘要。您可以随时搜索该网站。(A description of this clinical trial will be available on http://www.ClinicalTrials.gov, as required by U.S. Law. This Web site will not include information that can identify you. At most, the Web site will include a summary of the results. You can search this Web site at any time.)

  所有在2012年03月07日或之后发起的“适用的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书和流程,必须引用上述声明。可以提供额外的解释,但声明不能被修改。


1. 对知情同意的书面文件的要求

  (a) 除§56.109(c)的规定外,知情同意应记录在IRB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上,并由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日期。应将一份副本交给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人。(21 CFR 50.27(a))

  在获得知情同意时,知情同意必须由一份签字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同意书予以记录,但FDA法规21 CFR 56.109(c)中所述的两种特殊情况除外。(21 CFR 50.27)当需要书面知情同意时,根据FDA的规定,只要符合适用的规定,就允许使用电子签名(包括数字签名)。

  (根据21 CFR 56.109(c)(1))如果IRB不要求知情同意书面文件时,FDA建议应与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口头讨论知情同意的要素内容。此外,IRB可能要求研究者向受试者提供一份关于临床研究的书面声明。(21 CFR 56.109(d))FDA建议,当IRB在21 CFR 56.109(c)(1)允许的最小风险伤害的情况下不要求知情同意文件时,应在与临床研究相关的记录中描述和记录知情同意过程和讨论。


2. 获得知情同意的其他方法

  传统上,知情同意是通过面对面会谈,并使用书面知情同意书获得的。正在出现的新技术可以作为知情同意过程中书面知情同意书的替代方案。鼓励有意探索知情同意替代方法的各方联系FDA。目前,FDA正在考虑使用这些新技术的替代方法,并对这些替代方法的讨论感兴趣。

  即使在使用书面知情同意书时,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适合采用知情同意面对面会谈的替代方案。比如,当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无法到访研究地点签署同意书时,或者临床研究的筛选程序需要事先进行时(如禁食),这种替代方案可能是合适的。这种情况仍需要获得知情同意,但不需要到访研究中心。当需要书面知情同意时,不能仅通过电话获得知情同意。如果研究不超过最小风险,且在研究范围之外通常不需要任何书面同意的程序时,根据21 CFR 56.109(c),受试者或其法定代表的口头知情同意是允许的。当采用口头知情同意时,FDA建议将过程文件(提供的信息、获取知情同意的人员姓名、日期)纳入研究记录(见21 CFR 312.62(b)和21 CFR 812.140(a)(3))。

  除了面对面的知情同意,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只要这些方式能够保证充分的交换信息和文档记录,同时能够保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人就是打算加入临床研究的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例如,知情同意书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然后,在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审阅知情同意书时,可以通过电话进行知情同意会谈。知情同意会谈后,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和日期。然后通过传真、发送扫描件到一个安全的电子邮件帐户或安全的互联网地址,以此将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返还给研究人员。或者,受试者可以在下一次现场临床访视时,将已签署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带到临床研究中心,或邮寄给临床研究者。签署的文件应与受试者的病例一起归档,见21 CFR 312.62(b)和812.140(a)(3)。此外,签署同意书的人必须获得一份知情同意书副本(21 CFR 50.27(a))。虽然FDA法规不要求受试者的副本必须是签字的副本,但FDA建议提供签字副本。


3. 知情同意书的日期签署要求

  除了签署同意书,根据21 CFR 50.20的要求,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必须在知情同意书上的注明日期(21 CFR 50.27(a)),以确认获取的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的知情同意是在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之前。如果受试者是在他/她开始参加临床研究的同一天签署知情同意的,受试者的病例必须注明受试者在参与研究前已获得同意(见21 CFR 312.62(b)和21 CFR 812.140(a)(3))。知情同意书的签收人必须获得知情同意书副本(21 CFR 50.27(a)),受试者的病例应包含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虽然FDA法规不要求受试者的副本必须是签字的副本,但FDA建议提供签字副本。


4. 知情同意书

  根据21 CFR 50.27:

  (b) 除§56.109(c)规定外,同意书可以包含下列任何一种:

    (1)包含§50.25要求的知情同意要素的书面同意文件。本表格可向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的代表阅读,但在任何情况下,研究者应在签署前给予受试者或其代表充分的阅读机会。

    (2)一份简短的书面同意文件,声明§50.25所要求的知情同意要素已口头提交给受试者或受试者合法授权的代表。采用这种方法时,应当有证人为口头陈述作证。此外,伦理委员会还应批准一份书面摘要,说明将对当事人或代表说什么。只有简短的形式本身是由受试者或代表签字。但是,证人应当在简短表格和摘要副本上签字,实际取得同意的人应当在摘要副本上签字。除简短表格外,还应向当事人或当事人代表提交摘要副本。

  规定提供获取书面知情同意由两个不同的方法:长文件,包含了知情同意的所有元素(见21 CFR 50.25);或者是短文件,说明知情同意的要素已口头告知的受试者或受试者的合法授权代表。


a. 长文件

  长文件包含了21 CFR 50.25要求的知情同意所有要素。使用长文件时,必须向签署文件的人,即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提供一份副本。(21 CFR 50.27(a))


b. 短文件

  根据21 CFR 50.25要求,在适用时IRB可以批准一份简短的知情同意文件,以将知情同意要素口头告知给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21 CFR 50.27(b)(2))。比如,在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因文盲或失明而无法阅读的情况下(见 V.C. 读写和计算能力较低的受试者V.D. 身体受限的受试者)。

  当使用短文件时,IRB需要批准口头陈述内容的书面信息摘要。(21 CFR 50.27(b)(2))口头陈述的信息应和“长文件”的内容质量和数量一致。短文件的副本和书面摘要必须交给签署同意书的人(即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21 CFR 50.27(b)(2))

  使用短文件,要求在向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口头陈述信息时有一名证人在场。(21 CFR 50.27 (b)(2))FDA建议一个与临床研究没有其他联系的公正的第三方(比如,没有参与研究的临床工作人员或患者维权人士)作为证人。FDA建议证人在整个同意书过程中都在场(亲身或其他方式(如电话或视频会议)),而不仅仅是签署同意书时。一般来说,证人的目的是通过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以及受试者的问题得到了回答,来证明受试者的同意是出于自愿的,且知情同意过程是充分的。

  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仅在短文件上签字并注明日期。(21 CFR 50.27(a)和(b)(2))证人必须在短文件和摘要上都签字,而获得知情同意的人必须在摘要上签字。(21 CFR 50.27(b)(2))


  IRB、临床研究者和申办者有责任确保知情同意过程是充分的,并满足FDA的监管要求。法规只要求了向潜在受试者提供知情同意的最少信息,而IRB、申办者和研究者也应考虑提供适当的附加信息。


  FDA要求IRB根据IRB法规(21 CFR 56.109(a))进行审查和批准、要求修改(以确保批准)、或不批准所有研究活动。这一责任的关键部分是IRB应确保有充分的知情同意过程,以保护参与临床研究的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21 CFR 56.109(b)和56.111(A)(4))。


1. 审查所有知情同意资料

  IRB必须审查在知情同意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资料,包括招募资料,和知情同意文件之外提供的其他信息(比如,用图表说明每次研究访问的预期结果或向受试者解释费用的文件)。IRB的审查是为了确保作为知情同意过程的一部分,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包含21 CFR 50.25中确定的要素,并符合21 CFR 50.20的要求(见21 CFR 56.109(a)、56.109(b)和56.111(a)(4))。

  在审查临床研究时,IRB必须确保知情同意过程将胁迫和不当影响的可能性降到最低(21 CFR 50.20和56.111(a)(4))。当临床研究涉及易受胁迫或不当影响的受试者时,审查委员会必须确定临床研究中是否包括了额外的保障措施,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福利(21 CFR 56.111(b))。在IRB定期审查涉及弱势群体的临床研究时,IRB成员组成应包括对此类弱势对象具有专业知识和/或工作经验的人,以便提供专业知识和识别技术以保障知情同意。

  根据IRB的判断,除21 CFR 50.25中明确提到的信息外,对增加受试者权利和福利的保护的信息,IRB有权要求增加(21 CFR 56.109(b))。例如,当地情况可能需要列入与来自该特定社区的潜在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程序有关的额外信息。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建议IRB考虑受试者是否应被告知与临床研究相关的任何财务关系或利益,如服务费用、权益或知识产权。正如脚注中提到的HHS指南所述,临床研究中的一些经济利益可能会影响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IRB应考虑采取措施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充分保护,包括向受试者提供有关财务关系和利益的信息。IRB应确定是否应向受试者提供有关资金来源、资金安排、参与临床研究各方的财务利益以及所应用的任何财务利益管理技术的信息。IRB应考虑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的种类、数量和详细程度。


  a. 措辞是否适当

  IRB有权也有责任要求作为知情同意的一部分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符合21 CFR 50.25的规定。在对临床研究的审查中,如果根据知情同意法规例无法获得知情同意,IRB可以不批准该临床研究。(21 CFR 56.111(a)(4))

  根据21 CFR 50.27的规定,在记录知情同意时,研究者必须使用IRB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21 CFR 56.109(c)的规定除外)。因此,IRB应该审查知情同意资料中所有措辞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及信息的整体长度和呈现方式。知情同意书冗长、复杂、难懂、对阅读水平要求高,可能会难道潜在受试者,可能会阻碍其完整阅读文件和理解相关信息。

  IRB应确保对技术和科学概念及术语进行解释、或替换通用术语,以便潜在受试者能够理解所有提供的信息(21 CFR 50.20)。图片或图表可用于提高对医学术语或研究产品功能的理解。IRB可能希望通过与受试者会谈来评估知情同意资料传达关键信息的效果。


  b. 使用标准化语言

  IRB还应处理机构的要求和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的法律法规。(21 CFR 56.103(c)和 56.112)机构可以制定标准语言或标准格式用于所有知情同意书(例如,涉及保密、赔偿、回答问题和自愿参与性质的部分),以满足这些要求。


2. 审查知情同意过程

  研究者应告知IRB使用的知情同意过程。受试者招募资料和程序通常包括广告,必须由IRB审查,以确保这些资料是合适的。IRB必须确保研究人员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胁迫和不当影响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征求受试者的同意(21 CFR 50.20和56.111(a)(4))。FDA认为这包括确保研究人员给受试者足够的时间来考虑这些信息、提供时间和机会让受试者提问并回答这些问题、并给受试者充分考虑是否参与的时间和机会。IRB必须审查向受试者提供的所有描述招募激励的信息,如支付潜在受试者参与研究和产生不便的补偿(21 CFR 56.10(b))。此外,IRB必须审查向受试者支付的拟议金额和支付时间表,以确保支付与时间承诺和研究程序相适应,并确保受试者不会受到这些激励措施的不当影响。

  为了批准临床研究,IRB必须寻求获得每个潜在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的知情同意,并将知情同意适当地记录下来。(21 CFR 56.111(a)(4)和(5))FDA建议IRB询问谁将进行知情同意会谈,以及将遵循什么程序。如果提出面对面知情同意会谈以外的程序(如电话),IRB应考虑这些程序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沟通和实现知情同意过程的目标。当临床研究涉及复杂的程序或风险难以理解时,替代程序可能需要特别关注。

  FDA法规授权IRB在研究中观察或让第三方观察知情同意过程(21 CFR 56.109(f))。当IRB认为这是适当的时候,它应该考虑使用这一权力,并加强向受试者提供的保护(例如,当研究者同时也是潜在受试者的治疗医生时、当进行知情同意面谈的人相对缺乏经验时、或当临床研究涉及弱势受试者时)。除了观察知情同意会谈外,IRB也可以访谈受试者,以评估知情同意过程及评估受试者对临床研究的理解。


3. IRB审查程序

  作为知情同意过程的一部分,所有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都将由IRB审查和批准(21 CFR 56.109(a)和(b))。在临床研究中,可能会出现新的研究信息或临床研究的变化影响受试者的权利或福利。FDA建议IRB制定流程,及时、高效、有效地审查这些新信息或变更。这将包括临床研究者和/或申办者通知IRB在临床研究中出现的任何与受试者继续参与的决定相关的重要新发现,并将其提供给受试者的程序(见 III.C 为受试者提供重要的新发现)。当临床研究中的新信息或变化需要修改知情同意书(以及方案的任何伴随变化)时,此类修改实施前必须先经过IRB的审查和批准,除非为了消除对受试者明显的直接危害(21 CFR 56.108(a))。

  根据21 CFR 56.110的规定,某些变更可通过加速方式进行审查和批准。例如,IRB可能会决定,如果知情同意书的修改反映了方案或招聘计划的微小变化,那么加速审查是合适的。例如,在临床研究开始后针对受试者的新广告,当广告包含了已批准知情同意书的措辞时,该广告可以很容易地与批准同意书进行比较。使用加急审核时,如果IRB审查员不确定该变更是否符合21 CFR 56.110(b)规定的加急审核,FDA建议审查员(如果不是IRB主席)与IRB主席协商。如果对该变更是否有资格进行快速审查的疑问仍然存在,则应在IRB召开的会议上对该变更进行审查。


4. 确认已修订的同意书

  IRB应确保有一种方法来识别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从而避免继续使用以前批准的版本。虽然FDA法规没有要求使用日期戳,但使用日期戳是确保使用最新批准版本的知情同意书的一种可能机制。然后研究者可以复印加盖日期的同意书,用于试验。


  临床研究者有责任在临床研究期间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利,并确保在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之前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知情同意(见 21 CFR 50.20, 312.60和812.100)。临床研究者应告知IRB有关的知情同意过程,包括由谁进行同意会谈。作为知情同意的一部分,将提供给受试者进行查阅和讨论的任何信息都必须提交给IRB进行审查和批准。(21 CFR 56.109(a)和(b))在IRB审核并批准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以及作为知情同意过程一部分而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之前,研究者不得开始与受试者进行知情知情同意过程。(21 CFR 50.20, 56.103(a)和56.109。)

  临床研究者的机构可能对知情同意书有标准语言或标准格式(例如,对于那些涉及保密、赔偿、回答问题和参与的自愿性质的要素)。FDA认识到,研究者也需要确认并满足这些机构的要求,并将其纳入递交给IRB进行初步审查的知情同意书中。

  当在知情同意书中组织信息时,FDA建议临床研究者考虑信息呈现的顺序,以便首先呈现对受试者参与决定最重要的因素。我们也鼓励临床研究者将可能影响受试者权利和福利的任何其他感兴趣的信息纳入其中。例如,关于财务关系和利益的资料可能对受试者很重要(见 IV.D.2 财务关系和利益)。

  在临床研究期间,研究者可能需要修改同意书,以说明方案的变更或新的信息(如重要的新发现)。研究者将需要IRB对修订的知情同意书进行审查和批准。(21 CFR 56.109)此外,由于知情同意书正在修改以反映方案或新信息的变化,其中任何一个修改都可能影响已入组和正在参与的受试者继续参与临床研究的意愿,IRB应决定是否需要这些已入组的受试者重新进行知情同意。为了减少对变化的疑惑,研究者可以使用一份准备好的变化摘要来帮助向已入组的受试者进行信息陈述。但是,本摘要不是修改后的知情同意文件的组成部分。


1. 授权知情同意会谈

  FDA法规要求研究者获得或确保获得了受试者具有法律效力的知情同意。如果研究者委派该责任,FDA建议被委派的人员应通过教育、培训和经验获得执行该活动的资格。获得知情同意的个人应了解临床研究,并具有适当的培训和证书;研究者应该有一个详细的计划来监督和监管临床研究,包括知情同意过程。甚至当任务委托给另一个人时,研究者仍有责任确保临床研究是根据适用的FDA法规进行的,并在临床研究期间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利(21 CFR 312.60和21 CFR 812.100)。


2. 财务关系和利益

  临床研究者应考虑是否应向受试者提供与财务关系或利益相关的信息。临床研究人员应考虑财务关系可能对临床研究或受试者互动有潜在影响。当存在财务关系或利益时,临床研究人员应考虑以下行动:

  • 在知情同意文件中包括以下信息:

    - 临床研究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安排,或
    - 机构或研究者的财务安排或利益(例如,研究申办者的股票、研究产品的专利)的信息,以及如何管理。

  • 当存在潜在的或实际的财务冲突时,使用特殊措施调整知情同意程序,例如

    - 在知情同意过程中,由另一个没有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的人参与到知情同意过程中,特别是当潜在的或实际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在同意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的基调、陈述或类型时。
    - 对知情同意过程进行独立的监查。


  通常由申办者向临床研究者提供可由临床研究者修改以满足当地需求的知情同意书模板。当知情同意书提交给FDA审查时,FDA的意见通常会直接给申办者(见IV.D.1 研究新药和生物制剂IV.D.2 研究医疗器械。申办者应及时向临床研究者提供FDA的意见,以便对知情同意书进行修订。由于临床研究者在开始临床研究前必须获得IRB的批准(见21 CFR 312.66和21 CFR 812.110(a)),申办者应与临床研究者密切合作,以确保修订后的知情同意书得到IRB的审查和批准。FDA建议临床研究者向申办者提供由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副本。


1. 多中心临床研究的考量

  对于多中心临床研究,可能需要对同意表进行微小的修改,以满足当地和机构的要求。当IRB审查导致知情同意书的实质性修改(即影响受试者权利、安全或福利的变更)时,FDA建议申办者与研究者及其IRB分享修改后的内容。如果临床研究有中心IRB与当地的IRB合作,修订应转发给中心IRB。或者,地方问题可以由中心IRB处理,这取决于地方IRB和中心IRB之间的审查协议。


  FDA不要求在所有临床研究中都需要申办者提交知情同意资料(例如,见21 CFR 312.2(b)和21 CFR 812.2(b)和(c))。FDA关于药物(包括生物制剂)和器械研究的法规对申请中提交知情同意资料有不同的要求(见 IV.D.1 研究新药和生物制品IV.D.2 研究医疗器械,如下)。

  通常,在提交知情同意资料时,FDA评审员会考虑知情同意书中合理可预见的安全问题和21 CFR 50.25要求的其他要素,以评估知情同意书的充分性。在某些情况下,FDA可能会发现知情同意书具有误导性、不准确或不完整,使得知情同意不充分,且不符合21 CFR part 50。在这些情况下,FDA将要求在进行临床研究之前进行具体的修订以解决这些问题。(21 CFR 312.42和812.30)

  FDA对同意书的审查并不代替IRB作为临床研究开始条件审查和批准同意书和知情同意过程的责任或权力。(21 CFR 56.103(a))。IRB负责确保同意表格中的信息的充分性,并可能需要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修改。(21 CFR 56.109)


1. 研究新药和生物制剂

  研究新药(IND)法规(21 CFR part 312)并不特别要求在IDN申请时向FDA提交的知情同意书。然而,如果FDA决定有必要审查知情同意书以确定临床研究流程是安全的,则FDA将根据21 CFR 312.23(a)(11)的规定要求申办者提交知情同意书以审查。

  作为一般事项,将审查知情同意书中的治疗性IND和治疗方案(21 CFR part 312, subpart I),以及符合21 CFR 50.25并根据急诊研究(21 CFR 50.24)知情同意要求的例外情况进行的INDs(见 21 CFR 50.24(a)(6))。

  对于其他临床研究,FDA在决定是否需要提交和审查同意书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 为支持首次给药而提交的非临床研究发现了不寻常的毒性;
  • 不寻常的已知毒性与研究药物、药物所属的药物类别或与特征与研究药物相似的不同药物有关;
  • 研究人群特别脆弱;
  • 研究设计对于治疗类是不同寻常的;
  • 临床研究是一项上市后安全性临床试验,根据FD&C Act 505(o)的要求,以评估严重风险;
  • 临床研究对人体受试者具有重大的潜在严重风险;
  • 临床研究包括要求受试者放弃或延迟已知可以降低长期死亡率或不可逆发病率的有效治疗;
  • FDA有其他保密或专有信息,IRB无法获得,从而影响对知情同意表是否充分处理风险的评估。

  在审查同意材料后,如果FDA审查部门对知情同意资料(根据21 CFR part 50)的充分性或合规性有特别的关注,这些关注的细节通常将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申办者。在少数情况下,FDA可能会发现知情同意书具有误导性、不准确或不完整,这使得知情同意不充分,并且不符合21 CFR part 50的规定,因此受试者可能会暴露于不合理且严重的疾病或伤害风险中。在这些情况下,FDA可能会要求在进行临床研究之前进行具体的修订以解决这些问题(21 CFR 312.42)。


2. 研究医疗器械

  对于需要向FDA提交研究器械豁免(IDE)申请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申办者必须在申请中递交提供给受试者以获得知情同意的所有表格和信息资料的副本。(21 CFR 812.20 (b)(11))FDA审查知情同意书以确保其符合21 CFR part 50的要求。在审查后,FDA可能会向申办者发送一封信函,指出知情同意书的不足之处。(21 CFR 812.30(a)和(b)(4))在申办者纠正这些缺陷之前,临床研究可能不会开始。(21 CFR 812.30(a)和812.42)如果IRB在FDA批准IDE后对知情同意文件进行实质性修订(比如,修订设计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利益),申办者必须在实施这些修订之前,将修订知情同意文件提交给FDA审核和批准。(21 CFR 812.35(a))


  申办者和研究者可能出于与临床研究相关的各种原因,寻求审阅患者的医疗记录。根据FDA法规21 CFR 50.3(c)和21 CFR 56.102(c),记录审阅是否被视为临床研究的一部分,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记录审阅是临床研究的一部分,则根据21 CFR part 50,记录审阅需要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可以对某一中心的患者记录进行调查,以确定该中心是否有足够数量的患者具有临床研究的可行性。这样的调查是为临床研究做准备,不属于临床研究的范畴。因此,根据FDA的规定,不需要知情同意。在这些情况下,申办者和研究者需要遵守所有适用的HIPAA隐私保护规定。

  患者的记录可能会被审查,以确定该患者是否有资格进行临床研究。为了促进这一过程,可能会记录有关潜在受试者的有限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确定患者参加研究的资格的信息和联系信息才应该被记录。对患者记录的初步审查和有限信息的记录被认为是为临床研究做准备,不属于临床研究的范畴,不需要知情同意。即使FDA在这些情况下不要求知情同意,这些记录的适当维护,包括保护病人信息的隐私和机密性。许多机构都有隐私委员会来帮助履行这一职能,或者他们会将这一职责交给IRB。在进行这些记录审查活动之前,机构可能要求这些相关方进行审查。

  如果患者的记录不包括确定他或她是否符合临床研究条件所需的基本信息,则可能还需要向潜在受试者获取额外信息。获取这些额外信息前,可能需要获得知情同意。请参阅FDA知情同意书“研究入组前的筛选检查”,以讨论在法规下何时需要知情同意。

  已入组临床研究的受试者的记录可能会被回溯性地审阅,用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收集额外的信息,这与最初的知情同意过程一致,而无需重新征得受试者的同意。如果这个回顾性审阅是为了汇集那些应该被收集但是遗漏的信息(也就是说,方案需要收集的信息,但是没有在病例报告表中记录,并且审阅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填补的记录空缺),则该审阅被认为已包含在之前为临床研究获得的知情同意中,不需要得到受试者的额外同意。如果额外信息超出了初始方案中规定以及初始同意书中披露的范围,则需要获得对额外信息的知情同意。(21 CFR 50.20和50.25)FDA建议,如果可能,临床研究者可以将预期获得额外信息和知情的需求,列为初始同意过程的一部分。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都需要解决隐私和患者保密问题。临床研究者、申办者和机构应考虑是否存在机构政策或其他法定或监管要求来解决这一问题(如在健康保险可携性和责任法案(HIPAA)下,HIPAA隐私规则(45 CFR part 160和164)或HHS 45 CFR part 46人体受保护法规)。


  不懂英语的人,可能会要求或被要求在以英语为主要语言的地方参加临床试验。当研究者与部分或全部潜在受试者之间存在语言障碍时,研究者和审查此类研究的IRB应仔细考量招募或排除潜在受试者的伦理影响。与公平选择受试者的要求一致(21 CFR 56.111(a)(3)),个人不应仅仅因为不懂英语而通常被排除在参与研究的范围之外。

  当不懂英语的个体将被入组到临床研究时,IRB和研究者必须确保向这些潜在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使用他们可以理解的语言提供信息(21 CFR 50.20)。可理解的意思是,提供给潜在受试者的信息是用一种他们可以理解的语言和水平,包括对科学和医学术语的解释。

  IRB必须审查和批准研究者用于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任何同意书(长文件或带书面摘要的短文件)的所有英文和非英文版本(21 CFR 50.27(a)和21 CFR 56.111(a)(4)和(5))。在审查拟提交给受试者的书面和口头信息的知情知情同意过程时,FDA建议IRB审查并批准(如适用)相关流程以确保确是由合格人员或单位进行的翻译。

  如果研究者提出为将翻译的知情同意文件包含到研究中而进行方案修订,且这些知情同意文件的英文版已经被IRB批准了,则此方案修订被认为研究的微小修订,根据FDA法规 21 CFR 56.110 (b),可能适用快速审核流程。

  FDA指出,知情同意应被视为受试者参与研究过程中的持续过程。因此,FDA建议,当不懂英语的受试者参与研究时,应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提供恰当的翻译服务。


1. 当预计入组无法理解英语的受试者时的知情同意流程

  当研究者有理由预期,拟研究的受试者群体将包括不懂英语而理解其他特定语言的人时,研究者应在IRB首次审查之前,向IRB提交准确翻译的同意文件(比如,可以是长文件,也可以是带有书面摘要的短文件)。研究者还应向IRB提供一份描述,说明在研究期间如何向受试者提供口译员进行口头交流。比如,如果研究者有理由预期拟议的研究方案的受试者群体将包括只懂西班牙语的人和其他只懂俄语的人,那么研究者应在IRB进行初步审查之前,向IRB提交翻译成西班牙语和俄语的知情同意文件(如长文件或书面摘要的段文件),并说明在研究期间如何提供西班牙语和俄语的口译员进行口头交流。


2. 当预计不会入组无法理解英语的受试者时的知情同意流程

  FDA认为研究者有时会面临以下情况:(1)不懂英语的个人有资格申请IRB批准的研究方案;和(2)研究者有一份IRB批准的英文长文件,但没有合适的经IRB批准的翻译的长文件、短文件或书面摘要。这可能是因为研究者和IRB都没有合理地预期入组需要提供翻译的受试者。

  对某些研究来说,受试者入组时间窗可能的时间,来有准备准确翻译的长文件、短文件和书面摘,并获得IRB审批。在这种情况下,翻译后的知情同意书应在受试者入组前由IRB审查和批准。

  对于其他研究来说,不懂英语的受试者的入组时间窗可能不够来准备准确翻译的知情同意文件并获得IRB审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许多IRB通用翻译多种语言的通用短文件来满足FDA法规 21 CFR 50.27(b)(2)的要求和前瞻性批准使用这类短文件入组的不懂英语的受试者,以满足临床研究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FDA认为包括以下步骤的程序是一种可接受的获取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方式:

  步骤 1 —— 确定有足够的理由入组受试者而无需使用经过翻译的长文件来记录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在可行的情况下,研究者在与IRB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另一名IRB成员,以下称为指定人)协商后,确定有足够的理由(如,由于治疗窗有限)获得受试者的同意,而无需等待经过翻译的长文件并经过IRB的审查和批准,然后再入组受试者。在决定允许不懂英语的受试者加入研究方案时,无需等待长文件的书面翻译,研究者(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IRB主席或指定人)应考虑在这种情况下,知情同意过程是否将为受试者提供充分的机会来理解所呈现的信息。如果获得了知情同意,但研究者认为潜在受试者并没有理解所提供的信息,那么这个人不应该被纳入研究。

  步骤2 —— 根据FDA法规 21 CFR 50.25和21 CFR 50.27,使用翻译的短文件和英文版的长文件作为书面摘要,以获取并记录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根据21 CFR 50.27(b)(2)的要求,知情同意应使用已翻译成潜在受试者可理解的语言并经IRB批准的短文件。作为使用该程序的先决条件,研究者必须有一份可被潜在受试者理解的语言书写的短文件,并事先已得到IRB的批准(21 CFR 50.27(a))。为了满足这个先决条件,IRB或研究者必须安排将一个通用的短文件翻译成可被潜在受试者理解的语言,并由IRB批准将来根据需要对不懂英语的受试者使用此类短文件。此外,IRB还必须批准一份书面摘要,说明对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所说的话。(21 CFR 50.27 (b)(2))IRB批准的长文件可以作为这个书面摘要使用。

  获得并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程序包括翻译的短文件和英文的长文件,然后包括以下内容:

  1. 获得知情同意的研究者,如有需要,可在翻译的协助下,向受试者口头提供FDA法规 21 CFR 50.25要求的知情同意要素,以及IRB批准的英文版长文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此介绍可能是经IRB批准的英文长文件的口头翻译。口头介绍必须使用被试能够理解的语言(21 CFR 50.20)。如有需要,研究者在翻译的协助下,回答潜在受试者提出的任何问题。口头介绍必须有一名证人在场,但此人不得是获取知情同意的人(21 CFR 50.27(b)(2))。此外,证人应能流利地使用口头介绍的语言。
  2. 在征求知情同意时,向受试者提供经IRB批准的、翻译的短文件和经IRB批准的英文长文件的副本,作为书面摘要。
  3. 短文件由受试者签字并注明日期。
  4. 证人在短文件和经IRB批准的英文长文件副本上签字。(请注意,当翻译员协助人员获取知情同意时,该翻译员可以作为证人,但并非必须这样。
  5. 实际获得同意的人须在经本IRB批准的英文长文件副本上签字。

  步骤3 —— 在受试者入组后采取其他行动

  受试者加入研究后,研究者需采取以下额外行动:

  1. 如果一个受试者是参加研究而不必等待IRB审查和批准翻译的长文件(作为书面摘要),且如果研究者在入组不懂英语的受试者前没有咨询IRB主席(或其指定人),研究者应立即通知IRB主席(或指定人)该受试者已入组。
  2. 对于FDA监管的研究,研究者必须及时获得IRB批准的英文长文件的翻译副本,作为书面摘要。研究者立即将其提交给IRB进行审查和批准。翻译后的长文件/书面摘要一经IRB批准,研究者将尽快提供给受试者。FDA认为这一步骤对于使用书面同意文件记录知情同意并向受试者提供一份副本的要求至关重要(21 CFR 50.27)。FDA监管的许多临床研究涉及持续干预和可能涉及长期随访。FDA认为,作为一种向受试者提供可理解的持续信息来源的手段,长文件的翻译是至关重要的。


  尽管一个合格的但读写能力不佳的人可以给与知情同意以参加临床研究。申办者、临床研究者和IRB应该考虑是否有必要修改知情同意过程,以确保知情同意过程是可以被其理解的。

  对于读写能力明显较低的受试者,口头陈述知情同意书中包含的信息尤为重要。当知情同意的要素被口头陈述给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时,IRB可能需要考虑批准使用一份短文件和书面摘要(21 CFR 50.27(b)(2)),其中包括一名见证知情同意要素口头陈述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证人(见 III.E.4.b 短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信息是口头陈述交的,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也需要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无论使用的是长文件还是短文件),除非IRB根据21 CFR 56.109(c)豁免了知情同意的文件。

  不会写字的受试者可以在符合国家法律的情况下,通过在知情同意书上“画标记”来表示他们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受试者病历中的应该有相应流程记录,以说明缺少签名的原因。


  身体有缺陷的人(例如,不能说话、写字、丧失听力或视力)如果合格且符合相关州法律的情况下同意参加,则他们能够入组临床研究。与临床研究相关的记录必须包括知情同意过程的文件(21 CFR 50.27),除非根据21 CFR 56.109(c)规定除外的。FDA建议受试者的病史应包括对潜在受试者同意参与临床研究的具体方式的描述,以及是如何回答问题的。FDA建议研究者提供研究人群的特定需求。例如,研究者可以使用同意书内容的录音带或放大字体的知情同意书,这取决于视障受试者的损伤程度。


  知情同意能力是一个人的有能力去理解相关的信息并做出参与决定,即权衡参与的风险和收益;理解相关替代方案(包括不参与);达到知情并自愿决定参与。知情同意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体所面临的决策的复杂性,这可能要考虑诸如研究设计、风险和预期收益等因素。

  知情同意能力受损可能导致部分伤害、随时间推移的伤害、或完全伤害。比如,知情同意能力可能受到各种障碍和状况的影响(如痴呆、中风、创伤性脑损伤、发育障碍、严重精神疾病、中毒和谵妄)。

  部分知情能力受损的受试者入组时,可能需要修改知情同意书和过程,使这些受试者能够代表自己意愿。当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能力严重受损时而无法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知情同意时,除非受试者合法授权代表代表其同意,否则受试者不得入组。(21 CFR 50.3(l)和50.20)

  FDA法规明确将“智障人士”定义为临床研究中一个易受伤害的类别,IRB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21 CFR 56.107(a)和56.111(b))比如,在审查涉及可能易受胁迫或不当影响的“智力残疾者”的研究时,IRB必须确保研究中包括了额外的保障措施,这可能包括修改知情同意过程以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21 CFR 56.111(b))

  IRB和研究者应该仔细考虑将缺乏知情同意能力的个体纳入研究是否在伦理上是合适的、在科学上是必要的。当知情同意能力(部分、随时间推移或完全)受损的人被纳入或可能被纳入临床研究时,伦理和程序方面的挑战就会出现。下列内容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些挑战并提供额外保障,包括:

  • 评估潜在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能力,比如通过采用独立的、合格的专家和流程包括:(i)能力要素的文档记录(如理解信息、呈现有选择权的证据、表现出理性的推理、理解情况的性质,并表现出对选择结果的合理理解);以及(ii)在知情同意时进行评估、定期进行评估、以及当受试者的家庭成员对受试者参与研究表示担忧时进行评估。
  • 在决定过程中设定一段等待时间,以便受试者有更多时间做决定。
  • 使用增强知情同意能力的方法。例如,通过(i)简化和/或重复信息,(ii)在提供临床研究信息时,由受试者律师或可信的家庭成员/朋友参与协助,以及(iii)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在损伤加剧期间进行讨论。
  • 在临床研究信息被告知后,评估受试者的理解程度(如,通过使用问卷)。
  • 对可能有认知能力下降的进行性疾病患者,在临床研究后重新评估其知情同意能力。
  • 如果知情同意能力弱,则在临床研究初期和后续中引入法律授权代表的支持。
  • 评估那些不能以自我名义提供法律上有效的知情同意的个人,是否能够在研究开始时及整个研究过程中(例如,对于进展性障碍的受试者),酌情提供某种形式的口头协议(如,赞同(Assent)),以及如何将这种口头协议记录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授权代表需要提供书面同意。
  • 决定IRB或第三方是否应观察知情同意过程(见 IV.A.2 审查知情同意过程,以获取更多信息)。


  如果要将儿童纳入临床研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许可,并在适当时征得儿童的同意。(21 CFR 50.55)必须根据知情同意的要求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许可(21 CFR 50.55(e)) 并按照21 CFR 50.27进行记录。(21 CFR 50.55(f))FDA法规为参加临床研究的儿童提供了这些保障措施,如21 CFR part 50, subpart D所述。与知情同意一样,21 CFR 50.23或21 CFR 50.24项下的例外也适用于父母许可的要求。(21 CFR 50.55(e))。

  FDA法规还要求IRB决定儿童参与者的同意是否合适,如下所述。(21 CFR 50.55(a))

  对儿童来说不大于最小风险的临床研究(21 CFR 50.51),或对儿童来说大于最小风险的临床研究但呈现出直接受益的前景(21 CFR 50.52),则IRB可能认定“父母一方同意”是充分的。(21 CFR 50.55 (e)(1))

  对于经IRB根据21 CFR 50.53或21 CFR 50.54批准的临床研究,如须获得父母的许可,则须获得父母双方的许可,除非父母一方死亡、身份不明、无能力或无法合理获得,或只有父母一方有法律责任照顾和监护子女。(21 CFR 50.55 (e)(2))。

  在21 CFR 50.20、21 CFR 50.25和21 CFR 50.27中对知情同意的一般要求适用于父母许可。(21 CFR 50.55(e))在获取父母许可时,如果孩子的父母不懂英语,必须以父母可以理解的语言获得许可并记录下来。(21 CFR 50.20.)即使孩子英语流利并赞同(Assent),FDA也建议不要让孩子作为翻译。同样,如果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应该用孩子能理解的语言向孩子提供信息。

  “赞同(Assent)”意味着孩子肯定地同意参加临床研究,而不仅仅是不反对。(21 CFR 50.3(n))适用时,孩子赞同(Assent)和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应一起符合获得知情同意的伦理要求。没有豁免赞同(Assent)要求时(21 CFR 50.55(d)),如果IRB认为孩子有能力提供赞同(Assent),则IRB必须决定有足够的规定以征求儿童的赞同(Assent)。(21 CFR 50.55(a))在决定儿童是否有能力提供赞同(Assent)时,IRB必须考虑参与临床研究的儿童的年龄、成熟度和心理状态。(21 CFR 50.55(b))。儿童不需要完全理解临床研究也可以赞同(Assent),只要儿童能够理解干预措施和相关程序。比如,对于一项复杂的临床试验,即使一名儿童可能无法理解什么是随机临床试验,但如果他/她能理解并同意试验中的干预措施和/或程序(例如,抽取血样进行测试),他/她也可能能够理解并赞同(Assent)。

  在某些情况下,IRB可以决定是否需要批准,或者可以免除批准要求。(21 CFR 50.55(c)和(d))例如,如果IRB确定只有在该临床研究中,临床研究的干预或程序有对儿童健康和福利能带来直接获益预期的情况下,儿童的赞同(Assent)则不是进行临床研究的必要条件。(21 CFR 50.55(c)(2))。此外,下列清康IRB可以免除儿童赞同(Assent)的要求:如果IRB发现并记录临床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该项免除不会对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没有免除,临床研究实际上无法进行;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受试者在参与后将被提供额外的相关信息。(21 CFR 50.55(d))当然,在这些情况下,仍然需要父母的许可。

  当IRB确定赞同(Assent)是必需时,它还必须确定是否和如何记录赞同(Assent)。(21 CFR 50.55(g))在决定同意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上面提到的确定儿童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的一些相同的考量。如果IRB认为赞同(Assent)是适当的,应在与临床研究相关的受试者记录中描述并注明赞同(Assent)的过程。在涉及儿童的临床研究中,如果IRB决定需要书面同意,则符合法规21 CFR 50.20和50.25的许可书应该被提供给父母,以获得其许可。同时,FDA建议使用儿童赞同(Assent)书以概述临床研究。

  FDA不要求使用书面同意书(见21 CFR 50.55(g));然而,如果书面口头过程是适用的、或者是IRB要求的,FDA强烈鼓励使用“以儿童为导向”和适合发育阶段的单独的知情同意书。一份单独的知情同意书不需要包括知情同意书的所有要素,但应该关注临床研究中可能影响儿童参与意愿的那些方面。

  被洲或任何其他部门、机构或实体监护的儿童可被纳入根据21 CFR 50.53和50.54批准的临床研究,前提是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临床研究是:(1)与他们的监护状态有关;或(2)在学校、营地、医院、机构或类似的环境中进行,其中作为受试者的大多数儿童不是被监护的。(21 CFR 50.56(a)(1)和(2))换句话说,被监护的儿童可能只会被纳入风险大于最小且没有直接受益前景的临床研究,但很可能会对受试者的疾病或状况产生广泛认识(21 CFR 50.53)或者因为有可能了解、预防或减轻影响儿童健康或福利的严重问题,而临床研究不应被批准(21 CFR 50.54),只要这两个条件之一符合。

  第二,如果IRB在确定符合21 CFR 50.56(a)后批准了根据21 CFR 50.53或50.54进行的研究,则IRB必须要求为每个监护儿童指定一名谋利者。(21 CFR 50.56(b))。IRB必须确保有这样一个谋利者,但IRB本身不需要指定谋利者。谋利者可以为一个以上的儿童担任辩护,除了作为该儿童的监护人或替代父母(即代替父母有法律权力和责任的)。(21 CFR 50.56(b)(1)和(2))谋利者必须是有知识背景和经验的人,并同意在儿童参与临床研究期间为儿童的最大利益行事。谋利者的相关专业知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儿科医学、法律、儿童宣传、寄养父母、行为科学或儿童心理学的教育和/或经验。谋利者应充分了解拟议的临床研究的潜在风险和益处,以及干预措施可能如何影响某儿童。谋利者不能以任何方式与临床研究、研究者或监护人组织联系在一起(谋利者或IRB成员的角色除外)。

  FDA法规没有涉及根据21 CFR 50.51(如,不超过最小风险的研究)或21 CFR 50.52(如,大于最小风险但呈现直接效益预期的研究)批准的临床研究中关于儿童谋利者的任命。然而,IRB应考虑在此类临床研究中任命一名谋利者,以确保有人在参与临床研究期间为儿童的最佳利益行事。在将任何被监护的儿童纳入临床研究之前,伦理委员会应确保每个儿童都有一个具有专业背景、经验和承诺的监护人和/或谋利者为儿童的最佳利益行事。

  在临床研究的整个过程中,父母和孩子的知情同意应被视为一个持续过程。如果一个孩子经父母同意参加临床研究后,到达了法定年龄,则该受试者就不再符合21 CFR 50 D中孩子的定义了, 见21 CFR 50.3(o),且研究者必须在进行涉及该受试者的任何进一步的研究干预和/或程序之前,根据21 CFR part 50, subpart B获得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21 CFR 50.20.)


  一些受试者可能希望同时参加多个临床试验或多次参加单一临床研究。FDA强烈反对这些做法,因为参与不止一项临床研究可能会增加受试者的风险,特别是因为他们可能接触到不止一项试验品,而这些产品的安全性可能还没有很好地了解。此外,受试者可能会发现很难理解多个方案的所有风险和可能获益,更不用说满足要求了。此外,可能存在潜在的药物或器械的相互作用,同时使用多个试验品也可能会混淆临床研究的结果。

  申办者通常在方案中禁止使用伴随药物以禁止或限制(通过排除标准)在指定时间内(如,受试者能参加一个新的临床研究的洗脱期)已参与另一个临床研究的受试者。对伴随用药的现在暗示了受试者不应有同时参与超过一项临床研究的想法。研究者应询问多次入组的情况,并在同意书和任何知情同意讨论中劝阻这种做法。


  临床试验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或终止。这些原因可能包括发现重大安全问题、缺乏有效性或对研究者不当行为的担忧。通常,当首次发现任一这些问题时,研究可能会在调查该问题期间暂时中止。根据问题类型和严重程度,可能需要修改研究方案或知情同意(根据前面在III.C.5节中讨论的重要新发现),或者可能决定终止研究。在其他情况下,申办者可能出于商业原因终止研究或完全放弃产品的开发。

  当一项研究被暂停时,IRB、申办者和研究者应考虑是否应通知受试者?如果应该,何时提供?尤其考虑到在研究暂停期间其可能无法获得完整的信息。所有各方都应考虑应与受试者共享哪些信息,以确保其权利和福利受到保护,确保他们不处于危险之中,并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照顾(如有显示)。所涉及的各方,包括受试者的治疗医生(如不是研究者),可能需要确定(a)继续接受在本研究中心对受试者实施的干预措施是否符合当前已入组受试者的最佳利益;(b)转移到另一个研究中心,以便受试者继续参与研究,或(c)转移到研究以外的医疗管理。受试者继续使用试验品可能是合适的(例如,当试验品对研究受试者具有直接利益预期时,或者当拒绝试验品对研究受试者会增加风险时)。一般而言,应与受试者共享有关这些考虑的信息,以便他们了解影响其参与研究的变化,并允许他们就继续参与研究做出知情决定。

  如果研究终止,应向受试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终止原因的信息。这样的讨论不仅认可了他们参与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解释由于他们愿意参与临床研究而获得的信息的科学价值。此外,这样一个受试者讨论也提供了一个机会来回答他们对使用临床试验品的问题(例如,即可的安全担心,参与另一个临床试验的可能,以及需要等待多长时间)。同时,长期随访可能是合适的或必要的。如果研究终止的原因涉及安全问题,可能会影响受试者将来的医疗健康,则需要与受试者(可能还包括受试者的主要医疗员)讨论适当的后续程序。


  根据FDA的规定,在受试者退出临床研究之前收集的数据必须保留在研究数据库中(见21 CFR 312.62(b)和812.140(a)(3))。如果受试者退出了研究,删除已经收集的数据可能会破坏研究的科学,从而破坏研究的伦理和完整性。这样的数据删除也可能使入组的受试者、未来的受试者和市场产品的最终用户处于不合理的风险中,并可能损害FDA通过确保监管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来履行其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使命的能力。

  受试者应在同意文件中被告知,在他们退出之前收集到的数据仍然是研究数据库的一部分,不能删除。研究者应询问正在退出研究的受试者是否希望退出研究干预、是否愿意继续参与临床研究,以便随访相关的临床结果信息。如果受试者退出临床研究的干预部分,但同意继续随访,而这未在初始同意书中提及,则研究者必须使用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获得受试者的相关知情同意。(21 CFR 50.25 (a)(1))。如果受试者退出临床研究的干预部分,且不同意继续随访相关临床结果信息,研究者不得查阅受试者的医疗记录或其他需要征得受试者额外同意的保密记录。(21 CFR 50.20和50.25(a)(1))但是,这些记录可以按照初始知情同意过程内容查阅,以获取受试者退出研究前收集的信息,无需额外同意。

  在受试者退出临床研究后,研究者可以查询公开可用的信息来源,以确定受试者的重要状态(如果死亡,死亡原因)。该活动不需要受试者同意,因为信息是公开的。


  FDA认识到,受试者经常对他们参与的临床研究的综合结果感兴趣。综合研究成果应以明确和可理解的方式返还给受试者。FDAAA VIII要求“责任方”(通常是申办者或主要研究者)对某些药物、器械和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在FDAAA中称为“适用临床试验”)于规定的时间内,在政府运营的临床试验数据库(www.ClinicalTrials.gov)里登记并提交总结结果。这些临床试验的总结结果将在数据库中公开。如上文III.D(“适用的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的要素)所述,FDA已经发布了最终规则,修订的知情同意法规(21 CFR 50.25)要求相关药物、生物制品和器械的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文件应该包括具体声明,以说明这些临床研究的信息将提供在www.ClinicalTrials.gov。该网站不包含可以识别入组者的身份信息。

  对于非“适用的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根据FDAAA第8条,申办者或主要研究者可以自愿登记并向数据库报告结果。如果研究申办者或主要研究者打算自愿提交试验结果,则不应阻止研究者、研究申办者或IRB通知潜在受试者他们以适当的方式提交此类信息。知情同意书可以直接将受试者导向www.ClinicalTrials.gov,在那里受试者可以获得某些总体研究结果。研究者和申办者可以在知情同意文件中描述其他计划,以便告知受试者临床研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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