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尔辛基宣言 ====== 原文网址:[[https://www.wma.net/policies-post/wma-declaration-of-helsinki-ethical-principles-for-medical-research-involving-human-subjects/|www.WMA.net]]\\ 最新版:2013年10月19日 \\   **《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 ,全称**《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1964年6月,由**[[http://www.wma.net|世界医学协会(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主办的**第十八届世界医学大会** 在**芬兰的赫尔辛基** 召开,会上通过了这份涉及人类受试者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这也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比[[:法规:纽伦堡法典|《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其后经过多次修改,被广泛认为是人体研究的伦理基石性文章。((Snežana, Bošnjak (2001).[[http://scindeks.ceon.rs/article.aspx?artid=0354-73100103179B&lang=en| "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The cornerstone of research ethics"]]. Archive of Oncology. 9 (3): 179–84.)) \\ ===== 一、历史 ===== \\ {{ :法规:declaration_of_helsinki.jpg?direct&400|}}   赫尔辛基序言从1964年首次颁布以来,到2013年一共经历了7次修订和两份声明,宣言内容也从最早的11个段落增加到37个段落,成为世界公认的人类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历史]部分,由[[email@CRANote.com|老T]] 根据 [[wp>Declaration_of_Helsinki#History|en.Wikipedia.org]] 和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1884510|The revision of 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的内容编撰。)), (([[http://www.bmj.com/content/335/7621/624.full?ijkey=M0KRALquvEYOvlk&keytype=ref|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BMJ 2007;335:624)) ==== (一) 第一次修订(1975) ====   1975的首次修订就使其篇幅几乎增加了一倍,并且清楚指明“对受试者利益的考量必须始终高于科学利益和社会利益。”((Vanderpool, Harold Y. (1996). The Ethics of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Facing the 21st Century. Frederick, Maryland: University Publishing Group, Inc. p. 85. [[wp>Special:BookSources?isbn=1-55572-036-6|ISBN 1-55572-036-6]]))同时,他还首次提出了“独立委员会”的概念。后来,在美国发展成为“[[概念:伦理委员会|机构审查委员会]]”(IRB),而在其他国家被称为“研究伦理委员”或“伦理审查委员会”。((Riis P (July 1977).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1631019/|"Letter from...Denmark. Planning of scientific-ethical committees".]]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2 (6080): 173–4. PMC 1631019 Freely accessible. PMID 871832. doi:10.1136/bmj.2.6080.173.))另外,进一步对知情同意进行规范和强化,将其部分内容从“结合专业护理的医学研究”移入到第一部分(基本原则),把《纽伦堡法典》中的“自愿同意”改为“知情同意”。同时要求研究结果出版时应遵循宣言要求。(([[系统:待溯源?do=backlink|待溯源]])) ==== (二) 第二次修订到第三次修订(1975-1996) ====   **1983年第二次修订**时规定,除了获得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外,如果有可能,还应该尽量获得未成年人本人的知情同意。   **1989年第三次修订**,对“独立委员会”的作用和组成做了进一步说明。   从1993年开始,《赫尔辛基宣言》也不再是唯一的广泛认可的伦理准则了,因为这一年[[http://www.cioms.ch|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和[[http://www.who.int|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发布了另一份准则:[[法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 ==== (三) 第四次修订(1996) ====   1996年,《赫尔辛基宣言》针对安慰剂试验做了一次重大修订,在第二部分第3条中增加了“并不排除在没有已证实的诊断或疗法的研究中使用惰性安慰剂”。英文原文如下:\\ "In any medical study, every patient – including those of a control group, if any – should be assured of the best proven diagnostic and therapeutic method. //This does not exclude the use of inert placebo in studies where no proven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method exists.//"   出这一修改,主要是源于一项在欠发达国家的艾滋病临床试验有关。上个世纪90年代初,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在本土和欧洲开展了一系列临床研究,研究目的是为了证实一种防止艾滋病母婴传播(也就是所谓的“围产期传播”)的疗法的有效性,治疗方案是在妊娠的最后三个月给母亲服用药物齐多夫定(AZT),并在分娩后用该药继续治疗新生儿,试验方案编号为076。研究结果表明这种疗法可以有效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率。然而,这种治疗方案花费昂贵,每位孕妇需要约800美元。然而,这种治疗方案会花费每位孕妇800美元。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拥有世界最高的艾滋病围产期传播率,在这个地区的孕妇承担不起这笔费用。此外,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许多妇女并不在妊娠期足够早的时候寻求医疗护理,或者生活的地方距离医疗设施太远,这让她们无法在妊娠的最后三个月期间以及新生儿出生后接受治疗。因此,急需为这些地区开发廉价而可行的替代方案,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和NIH的部分支持下,进行了一些使用短疗程治疗方案的试验。除了在泰国进行的一项试验外,所有这些新的试验都在对照组中使用了一种安慰剂。结果显示即便是最短的疗程,降低艾滋病围产期传播的效果也显著优于安慰剂。然而,这些新的试验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和《柳叶刀》杂志上遭到了批评。批评者的主要意见是,这些短疗程的替代方案本应该与076方案进行对比试验,因为采取采用安慰剂的试验方式就意味着让试验参与者得不到目前最有效的干预措施。他们指出,在富裕国家没有任何科学家被允许这样做,因此允许在穷国这样做就等于使用了双重标准。同时,另外一些人也对于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安慰剂进行了辩护,他们的主要回应是,在临床研究中使用的治疗标准应该反映当地条件,从而确保研究结果与在这些研究的实施国有关。支持者指出,使用安慰剂对照的试验并不会让任何人的情况变得更糟,因为如果试验参与者不参加试验,他们也不会受到降低母婴传播的有效治疗。此外,这些试验可能产生对试验实施国的所有人都有重大益处的知识。(([[http://www.scidev.net/global/policy-brief/zh-131063.html|《在临床试验中照顾参与者》]], www.SciDev.net))   在1997年爆发的关于艾滋病围产期传播试验的争议,导致了人们进行了一场冗长的辩论,讨论如何修订开展临床试验的既有指南,尤其是包括世界医学协会(WMA)的《赫尔辛基宣言》以及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公布的指南。它们是被设计来帮助各国制定涉及人体受试者的生物医学试验伦理政策,也帮助把那些一般性伦理准则应用于它们当地的环境。 ==== (四) 第五次修订(2000) ====   由于这些激烈的争论,世界医学协会在2000年对《赫尔辛基宣言》进行了更加激进的修改,这是继1975年后,第二次对序言进行大规模修改。首先,它在根本上肯定了1996版宣言上关于普遍医护标准的承诺,在第29条声明:“任何新方法的益处、风险、负担和有效性都应当与现有最佳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作对比”。(([[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1884510/|The revision of 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Br J Clin Pharmacol. 2004 Jun; 57(6): 695–713.))原文修改如下:\\ In any medical study, every patient – including those of a control group, if any – should be assured of the best proven diagnostic and therapeutic method. //The benefits, risks, burdens and effectiveness of a new method should be tested against those of the best current prophylactic, diagnostic, and therapeutic methods.// This does not exclude the use of inert placebo in studies where no proven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method exists.   其次,取消治疗新研究和非诊疗性研究的区别;第三,取消研究者如在试验中预见受试者可能受伤,应停止试验的规定;第四,强调对易受伤害人群与无能力给出知情同意的人群应给予特别保护;第五,要求研究者在不違背本宣言的前提下,應遵守在地國及國際的倫理法律規範;要求研究者在不违背本宣言的前提下,应遵守所在国及国际的伦理法律规范;第六,赋予努力审查委员会更多职责;最后,在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方面,接受非书面的同意。(([[http://in.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19/03.html|人體試驗之國際倫理規範:歷史的考察]], www.ncu.edu.tw)), (([[http://www.docin.com/p-287190123.html|《赫尔辛基宣言》1996年版与2000年版对照]]))   2000年的这些大幅修改,让争论更加激化,也损害了《赫尔辛基宣言》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接受度。比如,美国FDA就表示,只认可之前的版本,而暂不遵循这些新的修订。(([[https://www.fd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s/ucm124932.htm|Acceptance of Foreign Clinical Studies]], www.fda.gov, March 2001)) \\ \\ ===== 二、原则 ===== \\ \\ ===== 三、前景 ===== \\ \\ ===== 四、中文版翻译 ===== \\ **《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 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 于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赫尔辛基,芬兰,1964年6月)首次通过,并在下列联合大会中进行了修订:   第29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东京,日本,1975年10月   第35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威尼斯,意大利,1983年10月   第41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香港,中国,1989年9月   第48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西索莫塞特(Somerset West),南非,1996年10月   第52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爱丁堡,苏格兰,2000年10月   第53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华盛顿,美国,2002年(补充澄清注释)   第55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东京,日本,2004年(补充澄清注释)   第59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首尔,韩国,2008年10月   第64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福塔莱萨,巴西,2013年10月 \\ **前言**   1. 世界医学会(WMA)制订了《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包括利用可鉴定身份的人体材料和数据所进行的研究。   《赫尔辛基宣言》应作整体解读,它的每一个组成段落都应该在考虑其他相关段落的情况下使用。   2. 虽然宣言主要以医生为对象,但世界医学会鼓励参与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其他人遵守这些原则。 \\ **基本原则**   3. 世界医学会[[法规:日内瓦宣言|《日内瓦宣言》]]以 “患者的健康是我的首要考虑” 来约束医生,[[法规:国际医学伦理守则|《国际医学伦理守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Medical Ethics)也宣布:“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最佳利益向患者提供医疗。”   4. 医生有责任促进和维护患者的健康、幸福和权利,包括那些参与医学研究的患者。医生应以其知识和良知来践行这一要求。   5. 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终将包括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   6.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疾病的原因、发展和结果,而改进预防、诊断和治疗的干预措施(方法、程序和处理)。即使是当前最佳的干预措施也必须通过研究继续评估其安全性、有效性、效能、可及性和质量。   7. 医学研究必须遵守的伦理标准是:促进和确保对人类受试者的尊重,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利。   8. 虽然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新的知识,但该目的从不应优先于个体研究受试者的权利和利益。   9. 在医学研究中,医生有责任保护研究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尊严、完整性、自我决定权、隐私,并为研究受试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保护研究受试者的责任必须始终由医生或其他健康保健专业人员承担,而绝不是由研究受试者承担,即使他们给予了同意。   10. 医生既应当考虑自己国家关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研究的伦理、法律与管理规范和标准,也应当考虑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标准。任何国家性的或国际性的伦理、法律或管理规定,都不得削弱或取消任何本宣言提出的对研究受试者的保护。   11. 医学研究进行的方式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12. 只有具有恰当的伦理学和科学教育、训练和资质的人员才能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针对患者或健康志愿者的研究需要接受有能力的、有恰当资质的医生或其他健康保健专业人员的监督。   13. 在医学研究中未被充分代表的人群应该获得适当的机会参与研究。   14. 只有在以下条件下,结合医疗进行医学研究的医生可以将他们的患者纳入研究:研究的潜在预防、诊断或治疗的价值可证明此研究正当,而且医生有很好的理由相信,参加这项研究不会给作为研究受试者的患者带来不良的健康影响。   15. 因参加研究而遭受伤害的受试者,必须确保为其提供适当的补偿和治疗。 \\ **风险、负担和收益**   16. 在医学实践和医学研究中,大多数干预措施都包含风险和负担。   只有当研究目的的重要性超过给研究受试者带来的风险和负担时,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才可进行   17. 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开始前,都必须仔细评估对参与研究的个体和群体带来的可预测的风险和负担,并将其与给受试者以及受所研究疾病影响的其他个体和社区带来的可预见受益进行比较。   研究人员必须实施最大限度减小风险的措施,持续监测、评估、记录风险。   18. 除非医生确信参与研究的风险已得到充分评估且能得到满意处理,医生不可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   当医生发现风险超过了潜在的受益,或已经得到明确结果的结论性证据时,医生必须评估是否需要继续、修改,或立即停止研究。 \\ **弱势群体和个体**   19.有些人群和个体格外脆弱,更可能受到误导或遭受额外伤害。   弱势群体和个体必须受到特别考虑过的保护。   20. 仅当研究为满足弱势群体的健康需要和优先需求,且研究不能在非弱势群体中实施时,才能进行弱势群体的医学研究。此外,该群体应该获益于研究结果得出的知识、实践或干预措施。 \\ **科学性要求和研究方案**   21.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遵循公认的科学原则,必须建立在对科学文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必须以实验室实验为基础,并酌情考虑动物实验。必须尊重研究中所使用动物的福利。   22.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每一项研究的设计和实施必须在研究方案中予以清晰说明和论证。   方案应该包含涉及伦理考虑的声明,并应表明如何贯彻本宣言所阐述的原则。方案应包括资金来源、资助者、所属单位、潜在利益冲突、受试者的激励措施,以及治疗和/ 或补偿因参加研究而遭受伤害的受试者的相关规定。   在临床试验中,方案还应该描述用于试验结束后保障的适当安排。 \\ **[[概念:伦理委员会|研究伦理委员会]]**   23. 在研究开始前,研究方案必须提交给相关的研究伦理委员会进行考量、评论、指导和批准。该委员会的运作过程必须透明,必须独立于研究者、资助者和任何其他不当影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该委员会必须考虑研究实施所在国的法律和条例,以及相应的国际规范或标准,但不得削弱或取消任何本宣言提出的对研究受试者的保护。   委员会必须有监测正在进行的研究的权利。研究者必须向该委员会提供监测信息,尤其是任何有关严重不良事件的信息。没有委员会的考量和批准,研究方案不得更改。研究结束后,研究者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包含研究结果和结论摘要的最终报告。 \\ **隐私和保密**   24. 必须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研究对象的隐私,必须对他们的个人信息给予保密。 \\ **[[概念:知情同意|知情同意]]**   25.有给予知情同意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受试者参加医学研究必须是自愿的。虽然征询家庭成员或社区领导人的意见可能是合适的,但除非有提供知情同意行为能力的受试者本人自由同意,否则他/ 她不可以被征召参加医学研究。   26. 在涉及有给予知情同意行为能力的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中,每个潜在的受试者都必须被充分告知研究目的、方法、资金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所属单位、研究的预期受益和潜在风险、研究可能引起的不适,研究结束后保障以及任何其它研究相关方面内容。必须告知潜在的受试者,他们有权拒绝参加研究,或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参与同意而不受报复。应该特别留意潜在个体受试者的特殊信息要求和传递该信息所用的方式。   在确保潜在受试者理解信息之后,医生或其他具备合适资质的人必须征得潜在受试者自由给出的知情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表达同意,那么非书面同意必须正式记录在案,并有证人作证。   所有医学研究受试者都有权选择被告知研究的一般结局和结果。   27.在征得参与研究的知情同意时,如果潜在受试者与医生有依赖关系,或者可能在胁迫下同意,医生应该特别谨慎。在这些情形下,应该由一位完全独立于这种关系的具有合适资质的人员去征得知情同意。   28.对于一个无给予知情同意行为能力的潜在受试者,医生必须从合法授权的代表那里征得知情同意。不可将这些人纳入他们不可能受益的研究中,除非这项研究:意在促进这些潜在受试者所代表人群的健康, 不能由有给予知情同意行为能力的人替代进行,而且仅有最低程度的风险和最低程度的负担。   29.当一个被认为无给予知情同意行为能力的潜在受试者同意并决定参与研究时,医生必须额外征得合法授权代表的同意。潜在受试者的异议应该得到尊重。   30. 受试者在身体或精神上无给予知情同意的行为能力,例如无意识的患者,那么仅当阻止其不能给出知情同意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状况是该研究人群所必需的特征时,涉及这类受试者的研究才可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必须从合法授权代表那里征得知情同意。如果没有这样的代表且该研究不能被推迟,若在研究方案中已经阐明纳入因某种状况而无法给予知情同意的受试者的特殊理由,且该研究已经被研究伦理委员会批准,那么这项研究可以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应尽快从受试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那里征得继续参与这项研究的同意。   31. 医生必须充分告知患者医疗中的哪些方面与研究有关。患者拒绝参与研究或决定退出研究不应对医患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32. 针对使用可识别身份的人体材料或数据进行的医学研究,例如针对生物样本库或类似储存库中的材料或数据进行的研究,医生必须征得材料或数据采集、储存和/或再使用的知情同意。可能存在特殊情况使得获取这类研究同意不可能或不现实,在这种情形下,只有经过研究伦理委员会考量和批准后研究才可进行。 \\ **安慰剂的使用**   33. 一项新的干预措施的收益、风险、负担和有效性必须根据已证实的最佳干预措施进行测试,但以下情况可以例外:   当不存在已证实的干预措施,可以接受使用安慰剂或不干预时;   当基于令人信服的、科学上可靠的方法学原因,需要使用任何低于已证实最佳干预措施有效性低的干预措施、使用安慰剂或不干预来判断干预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时;   当接受任何低于已证实最佳干预措施有效性的干预措施、安慰剂或不干预的患者,不会因未接受已证实最佳的干预措施而遭受严重或不可逆伤害的额外风险时。   必须格外慎重以避免滥用此选项。 \\ **试验结束后保障**   34. 在临床试验前,资助者,研究人员和研究主持国政府应该为所有仍需要试验中经证实有利的干预措施的参与者预先做好试验后访视的准备。 这些信息也必须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参与者公开。 \\ **研究注册和结果发表、宣传**   35. 在招募第一个受试者之前,每一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都必须在公开可及的数据库中注册。   36. 研究人员、作者、资助者、编辑和出版者在研究结果的发表和宣传方面都有伦理义务。研究人员有责任使其关于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结果公开可及,并对其报告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各方应遵守公认的伦理报告准则。阴性结果、不能给出明确结论的结果和阳性结果必须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可及。资金来源、所属单位和利益冲突必须在出版物中声明。不符合本宣言原则的研究报告不应被接收发表。 \\ **临床试验中未经证实的干预措施**   37.个体患者治疗过程中,经证实的干预措施不存在或其他已知的干预措施无效时,如果根据医生的判断,未经证实的干预措施有希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痛苦,那么在征求专家意见、征得患者或合法授权代表知情同意后,可以使用该干预措施。该干预措施应该随后成为研究目标,用以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在所有情况下,新信息都必须得到记录,并在适当情况下使其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