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 International Ethical Guidelines on Bio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原文网址:www.CIOMS.ch

最新版:2002年


中文翻译来自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网站

(翻译仅包含21条准则内容,英文原文中的Acknowledgements, Backeground, Instroductio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and Guidelines, General Ethical Principles等内容,并未翻译,待补充。)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又叫《CIOMS Guidelines》,是一份人类试验的伦理原则,由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于1993年完成,于2002年更新。


准则1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学论证和科学性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学论证基于有希望发现有利于人民健康的新途径。这类研究只有当它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公正地对待受试者,而且在道德上能被进行研究的社区接受时,其合理性才能在伦理上得到论证。此外,科学上不可靠的研究必然也是不符合伦理的,因为它使研究受试者暴露在风险面前而并无可能的利益。研究者和资助者必须确保所建议的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符合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而且是建立在对有关科学文献充分通晓的基础上。


准则2 伦理审查委员会

  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申请书必须呈送给一个或更多个科学与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便对其科学价值和伦理可接受性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必须独立于研究组之外,委员会从研究中可能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不应影响其审查结果。研究者在进行研究之前必须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或准许。伦理审查委员会必要时应该在研究过程中作进一步审查,包括监督研究过程。


准则3 由外部资助的研究的伦理审查

  外部资助机构和各研究者应向资助机构所在国呈送一份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和科学审查,所采用的伦理标准应该和资助机构所在国的研究一样严格。东道国卫生当局和全国性或地方性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确保该研究建议符合东道国的健康需求和优先事项,并达到了必需的伦理标准。


准则4 个人知情同意

  对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研究者必须取得未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在其无知情能力时,取得按现行法律合法授权的代表的准许。免除知情同意是少见的或例外的,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取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准则5 获取知情同意:应提供给未来研究受试者的基本信息

  在请求每个人同意参与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以其能够理解的语言或其他交流方式提供以下信息:


准则6 获取知情同意:资助者和研究者的义务

  资助者和研究者有以下责任:


准则7 诱导参与研究

  受试者可因收入上的损失、旅行费用和其他由于参与研究带来的支出而得到偿还;他们还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特别是不能从研究中获得直接利益的受试者,可以因研究带来不便或花费时间而付给酬金。但是,所付的酬金不应太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也不应太广泛,以免诱导未来受试者同意参与研究,而违反其更好的判断(“不正当诱导”)。所有的支付、偿还或医疗服务均应得到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准则8 参与研究的利益与风险

   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研究者必须保证对潜在的利益与风险已作了合理权衡,且风险以最低化。


准则9 当研究涉及无知情同意能力的人时对风险的特殊限制

  当以无知情同意能力的个人为研究受试者在伦理和科学上得到合理性论证时,那些对受试者个人无直接利益的研究所带来的风险既不多见于也不大于对这些人的常规医学或心理学检查的风险。比这类风险轻微或很小增高的风险可能也是允许的,如果这种增高有压倒性的科学或医学上的根据,而且伦理审查委员会已予批准。


准则10 在资源贫乏的人群和社区中的研究

  在资源贫乏的人群或社区进行研究之前,资助者和研究者必须尽最大努力来确保:


准则11 临床实验中对照组的选择

  作为一般规则,在诊断、治疗、预防性干预实验中,对照组的受试者应该接受一种已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另外一种对比措施,不安慰剂或“无治疗”,在伦理上可能是接受的。

  安慰剂可用于:


准则12 研究受试者群体选择中负担和利益的公平分配

  研究受试者群体或社区的选择应该使研究的负担和利益能够公平分配。如果将某些能够从研究中获益的群体或社区排除在外,必须有合理性论证。


准则13 涉及脆弱人群的研究

  如要征募脆弱个人作为研究受试者,必须有特别的合理性论证,他们一旦被选中,必须采取保护他们权利和福利的严格措施。


准则14 涉及儿童的研究

  再进行涉及儿童的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保证:


准则15 因精神和行为疾患而无充分知情同意能力的人的研究

  在对因精神或行为疾患而无足够知情同意能力的人进行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保证:


准则16 妇女作为研究受试者

  研究者、资助者或伦理审查委员会不应将育龄妇女排除在生物医学研究之外。在研究期间有可能怀孕,本身不应成为排除或限制其参与的理由。但是,对妊娠妇女及其胎儿风险的详尽讨论,是使妇女能对参与临床实验作出理性选择的前提。在这种讨论中,如果参与研究可能对在研究中怀孕的妇女及其胎儿构成危险,则资助者/研究者应该保证在研究开始之前向未来受试者提供妊娠实验和有效避孕方法。如果由于法律或宗教原因做不到这点,研究者就不应该征募可能怀孕的妇女参与这种可能有危险的研究。


准则17 孕妇作为研究受试者

  孕妇应该认为是符合参与生物医学研究条件的。研究者和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确保怀孕的未来受试者充分了解参与研究对她们自己、对其妊娠、对胎儿、对其以后的子女以及对其生育能力的利益和风险。

  对这一人群的研究只有当其和孕妇及其胎儿的特殊健康需求有关,或和一般孕妇的健康需求有关时才能进行,并还应尽量得到动物实验特别是致畸和致突变风险的可靠的证据的支持。


准则18 保密

  研究者必须建立对受试者的研究数据保密的可靠保护措施。受试者应被告知研究者维护保密性的能力受到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限制,以及违反保密可能造成的后果。


准则19 受伤害的受试者获得治疗与赔偿的权利

  研究者应该确保,研究受试者如因参与研究而受到伤害时,有权得到对该伤害的免费治疗,并得到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援助,以公平地补偿他们造成的损伤、丧失能力或残疾。如果由于参与研究而死亡,他们所赡养的人有权得到赔偿。受试者不得被要求放弃赔偿的权利。


准则20 加强生物医学研究中伦理与科学审查的能力

  许多国家缺乏能力来评价或确保在其法律制度下所建议或实施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科学质量或伦理可接受性。在外部资助的合作性研究中,资助者和研究者有伦理学义务确保他们在这些国家所负责的生物医学研究对于全国的或地方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设计或实施能力作出有效的贡献,并为这些研究提供科学与伦理审查和监督。

  能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


准则21 外部资助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伦理学义务

  外部资助者有伦理学义务确保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