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详情
研究者手册 Investigator's Brochure
定义
引用此术语的条款 15
第十六条 -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和要求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和要求包括:(一)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二)熟悉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三)熟悉并遵守本规范和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四)保存一份由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五)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接...
第二十六条 - 安全性报告
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除试验方案或者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外,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书面的随访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和随访报告应当注明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鉴认代码,而不是受试者的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住址等身份信息。试验方案中规定的、对安全性评价重要的不良事件和实验室异常值,应当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和时...
第三十七条 - 申办者选择研究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办者负责选择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均应当经过临床试验的培训、有临床试验的经验,有足够的医疗资源完成临床试验。多个临床试验机构参加的临床试验,如需选择组长单位由申办者负责。(二)涉及医学判断的样本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具备相应资质。临床试验中采集标本的管理、检测、运输和储存应当保证质量。禁止实施与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试验方案无关的生物样本检测(如基因等)。临床试验结束后,剩余标本的...
第四十三条 - 申办者在拟定临床试验方案时,应当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其给药途径、给药剂量和持续用药时间。当获得重要的新信息时,申办者应当及时更新研究者手册。
申办者在拟定临床试验方案时,应当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其给药途径、给药剂量和持续用药时间。当获得重要的新信息时,申办者应当及时更新研究者手册。...
第五十条 - 监查员的职责包括
(一)监查员应当熟悉试验用药品的相关知识,熟悉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及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的内容,熟悉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本规范等相关法规。(二)监查员应当按照申办者的要求认真履行监查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按照试验方案正确地实施和记录。(三)监查员是申办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在临床试验前确认研究者具备足够的资质和资源来完成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具备完成试验的适当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
第七十三条 - 研究者手册的目的和内容
申办者提供的《研究者手册》是关于试验药物的药学、非临床和临床资料的汇编,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资料和数据。研究者手册目的是帮助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试验方案,帮助研究者理解试验方案中诸多关键的基本要素,包括临床试验的给药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间隔时间、给药方式等,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和安全性的观察和监测。...
第七十四条 - 已上市药品实施临床试验,研究者已充分了解其药理学等相关知识时,可以简化研究者手册
已上市药品实施临床试验,研究者已充分了解其药理学等相关知识时,可以简化研究者手册。可应用药品说明书等形式替代研究者手册的部分内容,只需要向研究者提供临床试验相关的、重要的、以及试验药物最近的、综合性的、详细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 申办者应当制定研究者手册修订的书面程序
申办者应当制定研究者手册修订的书面程序。在临床试验期间至少一年审阅研究者手册一次。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的研发步骤和临床试验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新信息,在研究者手册更新之前,应当先告知研究者,必要时与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申办者负责更新研究者手册并及时送达研究者,研究者负责将更新的手册递交伦理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 研究者手册的扉页写明申办者的名称、试验药物的编号或者名称、版本号、发布日期、替换版本号、替换日期
研究者手册的扉页写明申办者的名称、试验药物的编号或者名称、版本号、发布日期、替换版本号、替换日期。...
第七十七条 - 研究者手册应当包括
(一)目录条目:保密性说明、签字页、目录、摘要、前言、试验药物的物理学、化学、药学特性和结构式、非临床研究(非临床药理学、动物体内药代动力学、毒理学)、人体内作用(人体内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市使用情况)、数据概要和研究者指南、注意事项、参考资料(已发表文献、报告,在每一章节末列出)。(二)摘要:重点说明试验药物研发过程中具重要意义的物理学、化学、药学、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和临床等...
第一百三十条 - 风险控制措施
申办者经评估认为临床试验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应当采取修改临床试验方案、修改研究者手册、修改知情同意书等风险控制措施;评估认为临床试验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主动暂停临床试验;评估认为临床试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主动终止临床试验。修改临床试验方案、主动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更新。...
(三) - 各参与方职责
申办者作为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儿童药物临床试验药物警戒活动的制定与实施。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EC、受试者及其监护人等各参与方承担相应职责,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在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以及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相关文件制定过程中,应以科学进展和最新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同时也应考虑各参与方,包括研究者、受试者及其监护人(必要时)、学术专家等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药物警戒活动的有效实施,对其进行充分评估,...
(五) - 安全信息沟通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儿童作为受试者,对临床治疗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例如,GCP 规定,当儿童有能力做出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时,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因此,有必要根据儿童的信息理解与处理能力,以及兴趣与爱好,调整向儿童受试者展示有关临床信息的方式。安全信息沟通与基于沟通的风险控制措施应考虑不同的目标受众,例如儿科医生、监护人、儿童受试者等,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保障受试者选择合适的临床研究,积极参...
(三) - 药物警戒活动计划
申请人应根据药物安全性风险特征,开展相关药物警戒活动,旨在全面主动地识别和管理风险,确保受试者安全。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活动通常包括:申请人应建立完善的药物警戒体系并简要介绍该体系,用于安全性信息的收集、评估和报告。申请人按照法规要求报告试验药物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pecte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 SUSAR)、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
第二十八条 -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申办者应当定期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每年提交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提交。药品审评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办者调整报告周期。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告。根据安全性风险严重程度,可以要求申办者采取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