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详情
稽查轨迹 Audit Tr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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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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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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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条款
一致性
引用此术语的条款 3
第二十五条 - 试验记录和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试验的记录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研究者应当监督试验现场的数据采集、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二)研究者应当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是准确、完整、可读和及时的。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源数据的修改应当留痕,不能掩盖初始数据,并记录修改的理由。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
第三十六条 - 申办者在试验管理、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中的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一)申办者应当选用有资质的人员监督临床试验的实施、数据处理、数据核对、统计分析和试验总结报告的撰写。(二)申办者可以建立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以定期评价临床试验的进展情况,包括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数据。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可以建议申办者是否可以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停止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应当有书面的工作流程,应当保存所有相关会议记录。(三)申办者使用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 计算机化系统要求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归档等的计算机化系统(或者包含有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当进行验证。计算机化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有保存完整的稽查轨迹和电子签名,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