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详情
药品不良反应 Adverse Drug Reaction
定义
引用此术语的条款 20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 - 药物警戒体系要求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八条 - 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
持有人应当以防控风险为目的,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五)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
第九条 - 质量控制指标
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三)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四)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五)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六)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 信息注册与更新
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注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第二十条 - 参考文献列表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2020 年第 57 号).(2020年4月)2. CIOMS Working Group VI on the Management of Safety Information from Clinical Trials,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Med...
第二十一条 - 药物警戒部门职责
药物警戒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二)识别和评估药品风险,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组织或参与开展风险控制、风险沟通等活动;(三)组织撰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四)组织或参与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五)组织或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交流、教育和培训;(六)其他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 药物警戒负责人资质
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第二十五条 - 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
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的合规性;(二)监督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三)负责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沟通及时有效;(四)确保持有人内部以及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沟通渠道顺畅;(五)负责重要药物警戒文件的审核或签发。...
第三十二条 - 信息收集途径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监测,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收集途径,主动、全面、有效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上市后相关研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相关网站等涉及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 医疗机构信息收集
持有人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从医疗机构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三十四条 - 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收集
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途径畅通。...
第三十五条 - 患者信息收集
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或邮箱等途径收集患者和其他个人报告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收集途径畅通。...
第三十七条 - 上市后研究报告责任
由持有人发起或资助的上市后相关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持有人应当确保相关合作方知晓并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
第三十八条 - 境外信息收集
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应当收集在境外发生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三十九条 - 创新药监测强化
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在上市早期通过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进行标识等药物警戒活动,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患者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报告意识。...
第四十条 - 信息收集与评价
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应当有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客观。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反馈的疑似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并按要求上报。...
第四十一条 - 信息传递要求
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应当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为确保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持有人应当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
第四十二条 - 信息核实与随访
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信息存疑时,应当核实。持有人应当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随访应当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信息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可先提交首次报告,再提交跟踪报告。...
第四十三条 - 非预期不良反应评价
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的预期性进行评价。当药品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征或结果与持有人药品说明书中的表述不符时,应当判定为非预期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