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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21/08/11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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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22/03/31 08:25] (当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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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25号令)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国医疗器械 GCP) ======
  
-----+\\ 
 +<WRAP round box 75%> 原文网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20331144903101.html|http://www.NMPA.gov.cn]]
  
-原文网址:[[http://www.cfda.gov.cn/WS01/CL0053/148101.html|http://www.cfda.gov.cn/]]+**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 
 +2022年03月31日 发布
  
-<font 14px/inherit;;#FFFFFF;;#A9A9A9>20160323日 发布</font>+  为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自202251起施行**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即**中国医疗器械GCP** +  特此公告
  
-已经[[http://www.cfda.gov.cn|国家食品督管理总]]局务会议、[[http://www.nhfpc.gov.cn/|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员会]]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61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 
 +  2022324 
 +</WRAP>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 \\
-==== 一章 总 则 ====+**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申请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而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稽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保存、分析,结和报告等。 
 \\ \\
-  **第条 **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准则和国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相关规范。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责任
  
-  **第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条**  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权衡受者和社会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实施或者继续实施临床试验。   
  
-  **第条 ** 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 
 +**第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
  
-  **第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第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且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  **第条 **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第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  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品目医疗器械开展临床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第二章 委员会 ===== 
 + 
 +**八条** 委员会职责是保护受者合法权益和安全,维护受者尊严
  
 \\ \\
-==== 二章 临床试验前准备 ====+**九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运行、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求。 
 \\ \\
-  **第条 ** 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科学依据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损害+**第条**  伦理委员会所有委员应当接受伦理知识、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伦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  **第条 **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通过主要研究者向伦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  **第八条 **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准备充足的试验用医疗器械。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一)临床试验方案;
  
-  **第九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二)研究手册;
  
-  所选择的试验机构应当是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且设施条件应当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验的需要。研究应当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
  
-  医疗器械临床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招募受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如适用);
  
-  **第十条 **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就试验设计、试验质量控制、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申办者承担的临床试验相关费用以及试验中可能发生的伤害处理原则等达成书面协议。+  (五)病例报告表文本; 
  
-  **第十一条 ** 临床试验应当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列入需进行临床试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  (六)基于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报告; 
  
-  **第十二条 ** 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
  
-  接受备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八)主要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文件; 
 + 
 +  (九)试验医疗器械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 
 +  (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
  
 \\ \\
-==== 第三章 受试者权益保障 ====+**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 
 +  (一)主要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 
 + 
 +  (二)临床试验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 
 +  (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 
 +  (四)临床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 
 +  (五)向受试者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受试者是否可以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 
 +  (六)受试者入选、排除是否科学和公平; 
 + 
 +  (七)受试者是否因参加临床试验而获得合理补偿;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诊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 
 +  (八)对儿童、孕妇、老年人、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受试者的保护是否充分。 
 \\ \\
-  **第十三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可以是:
  
-  **第十四条 **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一)同意
  
-  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二)作必要修改后同意;
  
-  **第十五条 ​​​​​​​** 申办者应当避免对受试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等临床试验参与者或者相关方产生当影响或者误导。+  (三)同意;
  
-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应当避免对受试者、申办者等临床试验参与者或者相关方产生不当影响或者误导+  (四)暂停或终止已同意的试验。
  
-  **第十六条 ​​​​​​​** 申办、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得夸大参与临床试验补偿措施误导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    审查意见要求修改或予以否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条 ​​​​​​​**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通过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条**  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的说明
  
-  (一)临床试验方案;\\ +  (一)主要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  (二)研究者手册;\\ +
-  (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 +
-  (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 +
-  (五)病例报告表文本;\\ +
-  (六)自检报告和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
-  (七)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文件;\\ +
-  (八)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和条件能够满足试验的综述;\\ +
-  (九)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
-  (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 +
-  伦理委员会应当秉承伦理和科学的原则,审查和监督临床试验的实施。+
  
-  **第十八条 **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者应当及时向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及时通报申办者、报告伦理委员会:+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
  
-  (一)严重不良事件;\\ +  (三)临床试验名称、目的、方内容;
-  (二)进度报告,包括安全性总结和偏离报告;\\ +
-  (三)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文件的任何修订,不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与临床试验目的或终点不相关的非实质性改变无需事前报告,但事后应当书面告知;\\ +
-  (四)暂停终止或者暂停后请求恢复临床试验;\\ +
-  (五)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临床试验科学性的临床试验案偏离,包括请求偏离和报告偏离。\\ +
-  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偏离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事后以书面形式尽快按照相关规定报告。+
  
-  **第十九条 ​​​​​​​** 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请求偏离、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当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四)临床试验过程、期限;
  
-  **第二十条 ** 应当尽量避免选取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智力障碍人员、处于生命危急情况的患者等作为受试者;确需选取时,应当遵守伦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附加要求,在临床试验中针对其健康状况进行专门设计,并应当有于其健康。+  (五)临床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冲突;
  
-  **第二十一条 ** 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力人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六)预期受试者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  **第二十二条 ​​​​​​​** 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说明:+  (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信息;
  
-  (一)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  (八)适用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临床试验的不同组别;
-  (二)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 +
-  (三)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 +
-  (四)试验过程、期限;\\ +
-  (五)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 +
-  (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
-  (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 +
-  (八)需要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
-  (九)受试者参加试验应当是自愿的,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
-  (十)告知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 +
-  (十一)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经济补偿;\\ +
-  (十二)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
-  (十三)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助。\\ +
-  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或者监护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申办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  **第二十三条 ​​​​​​​** 获得知情同意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是自愿的,且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  (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符合其自身利益时也可以进入临床试验,但试验前应当由其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告知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药品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者监查员、稽查员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资料
-  (二)受试者或者护人均无阅读能力时,知情过中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见证人读知情同意书与口头知情内容一致,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口头同意后,见证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的签名与研究者的签名应当在同一天;\\ +
-  (三)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成年人能对是否参加试验作出意思表示,还应当征得其本同意\\ +
-  (四)如发现涉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重要信息或者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应当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知情同意书经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应当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重新签名确认。+
  
-  **第二四条 ​​​​​​​** 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的日期或修订后版本的日期。如知情同意书试验过程中有修订,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执行前需再次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报临床试验机构后,所有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如受影响,都应当签署新修订知情同意书。+  一)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能获得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偿;
  
-  **第二十五条 ** 受试者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并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十)如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治疗和/或赔偿; 
 + 
 +  (三)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相关信息资料。 
 + 
 +    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的版本和日期或者修订后的版本和日期。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 \\
-==== 四章 临床试验方案 ====+**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 
 + 
 +  (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 
 +  (二)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研究者报告的本临床试验机构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信息,审查申办者报告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等安全性信息。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 
 +  (三)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对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可能影响,或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的可能影响。 
 \\ \\
-  **第十六条 **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文件恢复已暂停的临床试验,应当在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可实施
  
-  **第十七条 ** 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新产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经医学证实的,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待初步确认其安性后再根据统计学要求确定样本量开展后续临床试验+\\ 
 +**第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
  
-  **二十八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
  
-  (一)一般信息;\\ +\\ 
-  (二)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第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备,建立临床试验组织架构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
-  (三)试验目的;\\ +
-  (四)试验设计;\\ +
-  (五)安全性评价方法;\\ +
-  (六)有效性评价方法;\\ +
-  (七)统计学考虑;\\ +
-  ()对临床试验修正的规定;\\ +
-  (九)对不良事和器械缺陷报告的规定;\\ +
-  (十)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 +
-  (十一)临床试验涉及的伦问题说明以及知情同意书文本;\\ +
-  (十二)数据处与记录保存;\\ +
-  (十三)财务和保险;\\ +
-  (十四)试验结果发表约定。\\ +
-  上述部分内容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相关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临床试验机构的具体信息、试验结果发表约定、财务和保险可以在试验方案中表述,也可以另行制定协议加以规定+
  
-  **第十九条 ** 临床试验由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试验方案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同期进行。其试验方案设计和实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管理和变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信息,包括临床试验专业、主要研究者等信息;负责在备案系统中在线提交上年度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负责伦理委员会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查前,组织评估该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资质并完成其备案。
  
-  (一)试验方案由申办者组织制定并经各临床试验机构以及研究者共同讨论认定且明确牵头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为协调研究者;\\ +\\ 
-  (二)协调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过程中各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工作协调临床试验前期、中期和后期组织研究者会议,并与申办者共同对整个试验的实施负责;\\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过程,包括培训和考核、临床试验的实施、医疗器械的管理、生物样本的、不良事件器械缺陷处理以及安全性信息的报告、记录、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主研究者履行其临床试验职责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确保试验产生数据的真实性
-  (三)各临床试验机构原则上应当同期开展和结束临床试验;\\ +
-  (四)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样本量以及分配、符合统计分析要求的理由;\\ +
-  (五)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培训计划与培训记录要求;\\ +
-  (六)建立试验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尤其明确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数据有资料应当由牵头单位集中管理与分析;\\ +
-  (七)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束后各临床验机构研究应当分别出具临床试验小结,连同病历报告表按规定经审核后交由协调研究者汇总完成总结报告+
  
 \\ \\
-==== 五章 伦理委会职责 ====+**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接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的特性评估相关资源,确保具备相匹配的资质、人、设施、条件等。 
 \\ \\
-  **第十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至少由5名委员成,包括医学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不同性别委员。非医学专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法律工作者一名为该临床试验机构外的人员。伦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评估和评价该项临床试验的科学医学和伦理学等方面的资格或者经验。所有委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定,并遵守伦委员会章程+**第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配合申办者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部门卫生健康管部门开展检查
  
-  **第条 ​​​​​​​** 医疗器械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伦理准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第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申办者合同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
  
-  伦理委员会中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的委员有权发表意见并参与有关试验的表决。+\\ 
 +===== 第四章  研究者 =====
  
-  **第条 ** 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事先通知,参加评审和表决人数不能少于5人,作出任何决定应当由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第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研究者可以提供有关试验的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应当参与评审、投票或者发表意见。+  (一)已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备案; 
  
-  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某些特殊试验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二)熟悉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  **第十三条 ** 伦理委员会应当从保障受者权益角度严格审议试验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具有验医疗器械使用所要求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临床试验相关培训有临床试验的经验,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等资料;
  
-  (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 +  (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设备,且有力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发生的不良事件其他关联事件
-  (二)临床试验机构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
-  (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
-  (四)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遭受风险的保护以及受试者入选的方法是否科学。\\ +
-  (五)受试者入选方法,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受试者是否可以解,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受试人群代表对资料的可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知情同意是否适当,评估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 +
-  (六)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治疗保险措施是否充分。\\ +
-  (七)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可以接受。\\ +
-  (八)是否能够在临床试验进行中定期分析评估对受试者的可能危害。\\ +
-  (九)对试验方案的偏离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影响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是否可以接受+
  
-  **第条 ** 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当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协作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一致性和及+\\ 
 +**第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遵守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临床试验方案;在约定的时限内,按照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开始前应当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伦理合理性和科学性参加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在接受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前提下,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文件审查的方式审查该项验在本临床试验机构可行性,包括研究者资格与经验、设备与条等,一般情况下不再对试验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批准在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第二十六条**  主要研究者可以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需要授权经过临床试验相关培训研究者,组织进行受者招募和知情同意、筛选和随访;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管理和使用;生物样本管理和使用(如适用);不良事和器械缺陷的处理;临床试验数据记录以及病例报告表填写等
  
-  **第条 ​​​​​​​** 伦理委员会接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请后应当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盖章,并附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专业以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第条**  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
  
-  (一)同意;\\ +  (一)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经历和相关经验
-  (二)作必要修改后同意\\ +
-  (三)不同意;\\ +
-  (四)暂停或者终止已批准的试验。+
  
-  **第三十六条 **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本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任何时间书面求暂停或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二)参加申办者组织的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培训研究授权的范围内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被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  (三)熟悉试验医疗器械的原、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以及技术指标等了解该试验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
  
-  **第三十七条 ** 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全部有记录至临床试验完成后至少10年+  (四)充分了解并且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 
 + 
 +  (五)掌握临床试验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以及紧急处理方法
  
 \\ \\
-==== 第六章 申办者职责 ==== +**第十八条**  研究应当遵守《世界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伦理准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 +
-  **第十八条 ** 申办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申办者通常为疗器械生产企业。申办者为境外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我国境内指定代理人。+
  
-  **第三十九条 ** 申办者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有关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负责组织开展临床验所必需培训。+  (一)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书其他提供给受信息;
  
-  ** 第四十条 ​​​​​​​** 申办者应当根据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选择验机构及其研究。申办者在与临床试验机构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前,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提供最新的研究者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供其决定是否可以承担该项临床试验。+  (二)在受试参与临床试验前,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医疗器械以及临床试验有关的详细情况,告知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在知情同意书上应当签署姓名日期;
  
-  **第四十一条 ** 研究手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三)受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缺乏阅读能力的,应当有一位公正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  (申办、研究基本信息;\\ +  (不应当强迫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诱使受试参加临床试验;
-  (二)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概要说明;\\ +
-  (三)支持试验用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试验设计理由的概要和评价\\ +
-  (四)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制造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声明。+
  
-  **第四十二条 ** 申办者在组织临床试验方案制定中不得夸大宣传验用医疗器械机理和疗效+  (五)确保知情同意书更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所有受影响的未结束试验流程者,都签署新修订知情同意书
  
-  **第条 ​​​​​​​** 临床试验过程中,申办者得到影响临床试验的重要信息时,应当及时对研究者手册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第条**  研究者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有管理责任,应当确保其仅用于参加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在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与申办者的合进行处理
  
-  **第条 ** 申办者应当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研究者应当确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生物样本的采集、处理、保存、运输、销毁等符合临床试验方案相关法律法规。
  
-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并接受监查、核查和检查;\\ +\\ 
-  (二)遵循数据记录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试者提供足够的治疗和处理当受者出现并发疾病需要治和处理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告知受者。研究者应当记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发现的器械缺陷
-  ()保留与试验有关的基本文不少于法定直至申办者通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再需要该文件止;\\ +
-  (四)申办者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后,负责向临床验机构和研究者提供试验用医疗器械,并确定其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间、有效期等\\ +
-  (五)验用医器械应当质量合格,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以贴有“验用”的特殊标识,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适当包装和保存;\\ +
-  (六)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处理、回收等,供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遵循+
  
-  **第条 ** 申办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负责。当发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者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对继续试验的批准情况时,申办者应当立即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条**  研究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信息:
  
-  **第四十六条 ** 申办者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应当在5日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对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得恢复。临床试验结束后,申办者应当书面知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治疗措施;同时研究者应当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24小时,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提交严重良事件随访报; 
  
-  **第四十七条 ​​​​​​​** 申办者应当保证实施临床试验的所有研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发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遵从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和临床试验方案的,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如情况严重或持续不改,应当终止试验,并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总局报告。+  (二)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需要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当向申办、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委员会报告,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  **第条 ** 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在诊疗活动中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损害除外。+\\ 
 +**第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对收到安全性信息时处理:
  
-  **第四十九条 ​​​​​​​** 申办者应当对临床试验承担监查责任,并选择符合要求监查员履监查职责。+  (一)收到申办者提供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安全性信息时,应当及时签收阅读,并考虑受试者治疗是否进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与受试者沟通;
  
-  监查人数以及监查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验的临床验机构数目+  (二)收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者,并保证受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  **第十条 ​​​​​​​** 监查员应当有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统计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并经过必要的培训,熟悉有关法规和本规范,熟悉有关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非临床和同类产品临床方面信息、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文件+\\ 
 +**第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按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进展,及时报告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事件或者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
  
-  **第条 ​​​​​​​** 监查员应当遵循由申办者制定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标准操作督促临床试验按照方案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第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办者严重或者持续违反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行为,应当书面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一)在试验前确认临床试验机构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符合要求,实验室设备齐全、工作情况良好,预期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要求。\\ +\\ 
-  (二)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是否遵循有关法规、本规范和临床试验方案。\\ +===== 第章  申办者 =====
-  (三)确认每位受试者在参与临床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情况以及试验的进展状况;对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做出纠正等,应当清楚、如实记录;对修订的知情同意书,确认未结束临床试验流程并受影响的受试者重新签署。\\ +
-  (四)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者遗漏均已改正或者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治疗效果等均应当确认并记录。\\ +
-  ()确认受试者退出临床试验或者不依从知情同意书规定要求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与研究者讨论此种情况。\\ +
-  (六)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并发症和其他器械缺陷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
-  (七)监查试验用医疗器械样品的供给、使用、维护以及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处理与回收。\\ +
-  (八)监督临床试验过程中相关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校准。\\ +
-  (九)确保研究者收到的所有临床试验相关文件为最新版本。\\ +
-  (十)每次监查后应当书面报告申办者,报告应当包括监查员姓名、监查日期、监查时间、监查地点、监查内容、研究者姓名、项目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结论以及对错误、遗漏做出的纠正等。+
  
-  **第条 ​​​​​​​** 申办者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可以组织独立于临床试验、并具有应培训和经验核查员对临床试验开展情况进核查,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第条**  申办者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申办者为境外机构的应当按照关法律法规指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由代理人协助申办者履职责
  
-  核查可以作为申办者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常规工作一部分也可以用于评估监查活动的有效性,或针对严重的或者反复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涉嫌造假情况开展核查+\\ 
 +**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的选择、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记录、结果报告和文件归档。申办者的质量管理措施应当与临床试验的风险相适应
  
-  **第条 ​​​​​​​** 核查员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重要性、受试数量、临床试验的类型以及复杂性、受试者风险水平等制定核查方案和核查程序。+\\ 
 +**第条**  申办发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
  
-  **第五十四条 ​​​​​​​** 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申办者应当在获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备案的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卫生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向参与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通报,并经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该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  (一)确保产已定型完成试验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包括性能验证以及确认、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告、风险受益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第五十五条 ** 申办者若采用电子临床数库或者远程电子临床数据系统应当确保临床数据的受控真实,并形成完整的验证文件。+  (二)根试验医疗器械的特性选择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专业和主要研究者;
  
-  **第五十六条 ​​​​​​​**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保证在临床试验前已制定文件,明确协调研究者其他研究者的职责分工+  (三)负责组织制定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主要研究者提供
  
-  **第条 ​​​​​​​**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确保在临床试验方案执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方面一致性+\\ 
 +**第条**  申办者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签订合同,明确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权利和义务
  
-  **第条 ​​​​​​​**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保证病例报告表的设计严谨合理,能够使协调研究者获得各分中心临床试验机构的所有数据+\\ 
 +**第十条**  申办者应当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经伦理审查通过并且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合同后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 
 +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完成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方可开始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以及筛选
  
 \\ \\
-==== 七章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责 ====+**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应当负组织与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如试验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技术指标以及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 \\
-  **第条 ** 临床试验机构在接受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的特性,对相关资源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临床试验。+**第条**  申办者应当免费提供试验医疗器械,并符合下要求:
  
-  **第六十条 ​​​​​​​**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办者约定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  (一)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生产且质量合格;
  
-  **第六十一条 ​​​​​​​**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确定试验医疗器械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
  
-  (在该临床试验机构中具有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资质;\\ +  ()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适当包装和保存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信息,具易于识别正确编码标识标明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二)具有试验用医疗器械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应当经过有关培训;\\ +
-  (三)熟悉申办者要求和其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文献\\ +
-  (四)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该项试验人员和设备且有能力处理试验用医疗器械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关联事件\\ +
-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
  
-  **第六十二条 ** 临床试验前,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相关文+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申办者负责在规定的条下将试验医疗器械运输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  **第六十三条 ** 研究者应当确保参与试验的有关工作人员熟悉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以及技术指标,了解该试验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和安全性资料掌握临床试验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以及紧急理方法+  (五)对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回收的试验医疗器械,申办者负责保存回收置等记录
  
-  **第条 ** 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临床验参人员充分了解临床试验方案、相关规定、试验用医疗器械特性以及与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并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确保有足够时间在协议约定的试验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 
 +**第条**  申办者应当为受者支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费。受试者发生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或者死亡时申办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补偿或者赔偿,但不包括研究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自身过失以及受试者自身疾病展所致损害
  
-  **第条 ​​​​​​​** 研究者应当保证将试验用医疗器械只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条**  申办者应当负责医疗器械试验期间安全性信息评估和报告:
  
-  **第六十六条 ​​​​​​​** 研究者应当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未按照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偏离方案或者实质性改变方案。但在受试者面临直接危险等需要立即消除紧急情况下,也可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  (一)申办者应当在获知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7日内、获知非死亡或非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后15日内,向参与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告向申办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可能影响受试安全、可能影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同意意见的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  **第六十七条 ** 研究者负责招募受试者、与受或者其监护人谈话。研究有责任向受试说明试验医疗器械以及临床试验有关的详细情况,知受试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并取得受者或者其护人签字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  (二)出现大范围临床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应当暂停或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以及主要研究者报,向申办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所有医疗器械临床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  **第条 ** 研究或者参与试验的其他人,不应当强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诱使受试者参加试验。+\\ 
 +**第条**  申办应当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责任,制定监查标准操作规程,并选择符合要求监查履行监查职责:
  
-  **第六十九条 **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发现试验医疗器械预期以外的不良事件时,应当和申办者共同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报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受影响的受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进行重新签名确认。+  (一)监查员人数以及监查次数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验机构数量相匹配;
  
-  **第七十条 ​​​​​​​**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医疗决定,在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保证为受试者提供足、及时的治疗和处理。当受试者出现并发疾病需要治疗和处理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  (二)监查员应当受过相应的培训,熟悉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熟悉试验医疗器械的相关研究资料和同类产品临床方面信息、临床试验方案以及其相关的件,有效履行监查职责;
  
-  **第七十一条 ​​​​​​​** 在临床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采取适当治疗措施同时书面报告所属的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经其书面通知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应的伦理委员会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计生主部门。对于死亡事件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三)监查员应当遵守由申办制定监查标准操作规程督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监查的内容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对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从性;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签署筛选、随访、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管理和使用;物样本的理和使用(如适用);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安全性信息的报告;临床试验数据记录以及病例报告表填写等
  
-  **第条 ​​​​​​​** 研究者应当记录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所有不良事件和发现的器械缺陷并与申办者共同分析事件原因,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提出继续、暂停或者终止试验的意见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伦理委员会审查+\\ 
 +**第条**  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申办者可以组织独立于医疗器械临床验、有相应培训和经验的稽查员对临床试验实施情况进行稽查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七十三条 ** 研究者应当保证将临床试验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地载入病例报告表。病例报告表由研究者签署姓名,任何数据应当研究者签名并标注日期同时保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可辨识+\\ 
 +**第四十七条**  申办者应当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如情况严重或者持续不应当终止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继续参加该临床试验并书面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七十四条 **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确保临床试验所形数据、文件和记录的真实、准确清晰安全+\\ 
 +**第四十八条**  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暂停、终止或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有的主要研究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 
 +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或者完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七十五条 ** 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应当接受申办者的监查、核查以及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有关的全部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派检查员开展检查的,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予以配合。+\\ 
 +===== 六章  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 =====
  
-  **第条 ​​​​​​​**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发现风险超过可能受益或者已经得出足以判断试验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结果等,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应当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当治疗随访同时按照规报告,提供详细书面解释。必要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 +**第条**  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应当根据试验目的,综合考虑试验医疗器械的风险、技术特征、用范围预期用途等组织制科学临床试验方案
-研究者接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员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  **第条 **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办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应当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条**  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包含产品基本信息、临床试验基本信息试验目的、风险受益分析试验设计要素、试验设计的合性论证、统计学考虑、实施方式(方法、内容、步骤)、临床试验终点、数据管理、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定义和报告的规定、伦理学考虑等内容
  
-  **第条 ** 临床试验结束时,研究者应当确保完成各项记录、报告。同时,研究者还应当确保收到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与所使用的废弃的或者返还的量相符合,确保剩余的试验用医疗器械妥善处理并记录存档+\\ 
 +**第条**  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全面、完整、准反映临床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安全性有效性据应当与临床试验源数据一致
  
-  **第条 ** 研究者可以根据临床试验的需要,授权相应人员进行受试者招募、与受试者持续沟通、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等。研究者应当其授权人员行相关的培训并形成相应的文件+\\ 
 +**第条**  临床试验报告一般包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信息、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方法、试验结果、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以及其处情况、试验结果分析讨论、临床试验结论、伦理情况说明、存在问题以及改建议等内容
  
 \\ \\
-==== 八章 记录与报告 ====+**五十三条**  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 
 \\ \\
-  **八十条 ** 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者应当确保将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并认真填写病例报告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七章  多中心临床试验 =====
  
-  ()所使用的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期、批号或者系列号等;\\ +**第五十四条**  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临床试验方案在两个以含两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  (二)每受试者相关的病史及病情进展等医疗记录、护理记录等;\\ +
-  每个受试者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每次使用的日期、时间、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状态等;\\ +
-  (四)记录者的签名以及日期+
  
-  **第八十一条 ** 临床试验记录作为原始资料,得随意更改;确需作更改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  多中心临床试验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为多区域临床试验中国境内实施的多区域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对显著偏离临床试验方案或者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应当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说明+
  
-  **第条 ** 申办者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信息内容包括+\\ 
 +**第条**  申办者实施多中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试验用医疗器械运送和处理记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或者序列号,接收人的姓名、地址,运送日期,退回维修或者临床试验后医疗器械样品回收与处置日期、原因和处理方法等;\\ +  (一)申办者应当确保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均能遵守临床试验方案
-  (二)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协议\\ +
-  (三)监查报告、核查报告;\\ +
-  (四)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的记录与报告。+
  
-  **第八十三条 ** 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要求,验证或者确认试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多中心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含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小结。+  (二)申办者应当向各中心提供相同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伦理性和科学经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参加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不再对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同意在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  **第八十四条 **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概况、临床一般资料、试验医疗器械及对照用医疗器械的信息描述、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处理情况、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并附病例报告表。+  (三)各中心应当使相同的病例报告表和填写指导说明,记录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获得试验数据
  
-  **第八十五条 ** 临床试验报告应当临床试验方案一致,主要包括:+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有书面文件明确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中心主要研究者的职责;
  
-  (一)一般信息;\\ +  (五)申办应当确保各心主要研究者之间沟通
-  (二)摘要;\\ +
-  (三)简介;\\ +
-  (四)临床试验目的;\\ +
-  (五)临床试验方法;\\ +
-  (六)临床试验内容;\\ +
-  (七)临床一般资料;\\ +
-  (八)试验用医疗器械和对照用医疗器械或对照诊疗方法;\\ +
-  (九)所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评价方法;\\ +
-  (十)临床评价标准;\\ +
-  (十一)临床试验的组织结构;\\ +
-  (十二)伦理情况说明;\\ +
-  (十三)临床试验结果;\\ +
-  (十四)临床试验发现不良事件以及其处理情况\\ +
-  (十五)临床试验结果分析、讨论,尤其是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
-  (十六)临床试验结论;\\ +
-  (十七)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
-  (十八)试验人员名单;\\ +
-  (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第八十条 ** 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后交申办者 +  )申办者负责选择、确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协调研究者,协调研究者供职的医疗机构为组长单位协调研究者承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中心的协调工作
- +
-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后交牵头单位+
  
 \\ \\
-==== 章 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六条**  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组长单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后交申办者。 
 + 
 +  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主要包括人员信息、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信息、试验概述、病例入组情况、临床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试验数据的总结和描述性分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情况、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发生以及处理情况、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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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 申办者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注“试验用”。+===== 第八章  记录要求 =====
  
-  **第条 ​​​​​​​**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序列号等与生产关的记录,与产品质量和稳定有关的检验记录,运输、维护、交付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记录以及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第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具可追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源数据应当清晰可辨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  **第条 **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用医疗器械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规定和与申办者协议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理。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医疗器械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第条**  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当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以患者为受试者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住院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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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基本文件管理 ====+**九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按照申办者提供的指南,填写和修改病例报告表,确保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和及时。病例报告表中报告的数据应当与源文件一致。病例报告表中数据的修改,应当确保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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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应当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和终止或者完成后文件+**第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如采用电子数据采集系统,该系统应当经过可靠的验证,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创建时间或者修改者、修改时间、修改情况,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可以溯源
  
-  **第十一条 **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申办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是用于评价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对本规范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并作为确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的真实性和所收集数据完整性的依据
  
-  **第十二条 ** 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可以用于评价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临床试验基文件保存的场所条件,应当建立基本文件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完成或者终止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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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 则 ==== +**第十三条**  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确保临床试验基文件在保存期间完整性,避免故意或者无意地更改或者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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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
  
-  **[[概念:临床研究基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如无特别说明,规范中“临床试验机构”即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一)研究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妥善保存临床试验文件;
  
-  **试验用医疗器械**,是指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证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基本文件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
  
-  **[[概念:申办者|申办者]]**,是指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财务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三)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
  
-  **[[概念:研究|研究者]]**,是指在临床试验机构中负责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如果在临床试验机构中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的,则研究者是指组的负责人,也称主要研究者+  (四)申办应当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至无医疗器械使用时
  
-  **[[概念: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是指临床试验机构设置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的独立的机构。+\\ 
 +===== 第九章  附  则 =====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内设置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处室或者部门。+**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 
  
-  **[[概念:临床试验|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三个以上(含三个临床试验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
  
-  **[[概念:受试者|受者]]**,是指被招募接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个人+  **医疗器械临床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包括承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中心等非医疗机构
  
-  **[[概念: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临床试验的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当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临床试验方案**,是指说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法学和组织实施等的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包括方案及其修订版
  
-  **[[概念: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是指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  **临床试验报告**,是指描述一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执行、统计分析和结果的文件。
  
-  **[[概念:监查员|监查]]**,是指申办者为保证开展的临床试验能够遵循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管理要求选派专门人员对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进行评价调查,对床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验证并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病例报告表**,是指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定设计文件用以记录试验过程中获得每个受试者的全部信息和数据。
  
-  **[[概念:监查员|监查员]]**,是指申办者选派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监查专门人员+  **研究者手册**,是指申办者提供,帮助主要研究者和参与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的资料汇编,包括但不限于:申办者基本信息、试验医疗器械的概要说明、支持试验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试验设计理由的概要和评价、可能的风险、推荐防范和紧急处理方法等
  
-  **[[概念:稽查|核查]]**,是指由申办者组织的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的独立检查,以定此类活动执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管理要求+  **试验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拟申请注册医疗器械
  
-  **核查员**,是指受申办者委托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核查的人+  **对照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作为对照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
  
-  **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活动+  **伦理委员会**,是指由适当人员组成的独立的委员会,其职责是确保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得到保护
  
-  **检查员**,是指监管部门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检查人员+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当以书面签署姓名和注明日期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  **偏离**,是指有意或者无意地未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要求情形+  **受试者**,是指自愿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个人
  
-  **[[概念:病例报告表|病例报告表]]**,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文件用以记录试验过程中获得个受试者的全部信息和数据+  **公正见证人**,是指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员不公正影响的个人,在受试者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的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并见证知情同意
  
-  **终点**,是指用于评估临床试验假设指标+  **申办者**,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财务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  **[[概念:原始数据|源数据]]**,是指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和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其经核准的副本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临床试验重建和评价+  **研究者**,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
  
-  **[[概念:原始数据|源文件]]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数据印刷文件、可视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等+  **主要研究者**,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
  
-  **[[概念:不良事件|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试验过程出现不利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  **协调研究者**,是指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由申办者指定实施协调工作研究者,一般为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
  
-  **[[概念: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的永久性缺陷需住院治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进行医疗或者手术介入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监查**,是指申办者为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能够遵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选派专门人员对医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进行评价调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验证并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  **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合理风险,如标签错误质量问题故障等+  **稽查**,是指由申办者组织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的独立检查,以确定此类活动的执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  **[[概念:标准操作规程|标准操作规程]]**,是指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偏离**,是指有意或者无意未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要求情形
  
-  **临床数据**,是指在有关文献或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获得安全性、性能的信息+  **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出现不良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医疗器械相关
  
-  **第九十四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审批表等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采取医疗措施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  **第九十五条 ** 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外诊断试剂+  **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如标签错误、质量问题、故障等
  
-  **第九十六条 ** 本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7日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5号)同时废止+  **源数据**,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和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其经核准的副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重建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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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数据印刷文件、可视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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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等文书的格式范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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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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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1628662646.txt
  • 最后更改: 3年前
  • 老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