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详情
电子数据 Electronic Data
定义
引用此术语的条款 5
第三十六条 - 申办者在试验管理、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中的要求
(一)申办者应当选用有资质的人员监督临床试验的实施、数据处理、数据核对、统计分析和试验总结报告的撰写。(二)申办者可以建立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以定期评价临床试验的进展情况,包括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数据。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可以建议申办者是否可以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停止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应当有书面的工作流程,应当保存所有相关会议记录。(三)申办者使用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 信息化系统要求
持有人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明确信息化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二)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信息化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三)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保电子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应当...
第十六条 - 计算机化系统要求
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归档等的计算机化系统(或者包含有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当进行验证。计算机化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有保存完整的稽查轨迹和电子签名,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 数据记录要求
参加研究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试验方案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记录试验产生的所有数据,并做到及时、直接、准确、清楚和不易消除,同时需注明记录日期、记录者签名。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修改者签名。电子数据的生成、修改应当符合以上要求。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偏离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都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给专题负责人,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还应当报告给...
第四十七条 - 特殊档案保存
对于质量容易变化的档案,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受试物和对照品留样样品等,应当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保存期限。对于电子数据,应当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的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其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读性,其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