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详情
新药 New Drug
定义
引用此术语的条款 20
第三条 - 特殊性要求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具有以下特殊性:(一)在新药早期临床试验阶段,通常尚未形成成熟的制备工艺,尚不具备充分确认和验证的条件;(二)对新药的特性、潜在作用及毒性的了解不够充分,对试验药物关键质量属性的识别,对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可能同时涉及试验药物制备、安慰剂制备、对照药品和试验药物更改包装标签等不同活动,随机和盲法的要求也增加了临床试验用药...
第九条 - 质量控制指标
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三)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四)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五)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六)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 参考文献列表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2020 年第 57 号).(2020年4月)2. CIOMS Working Group VI on the Management of Safety Information from Clinical Trials,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Med...
第三十九条 - 创新药监测强化
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在上市早期通过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进行标识等药物警戒活动,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患者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报告意识。...
第五十七条 - 信号检测频率
信号检测频率应当根据药品上市时间、药品特点、风险特征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对于新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其他品种等,应当增加信号检测频率。...
第八十条 - 报告提交频率
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类别的药品,一般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5年报告一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
第一百零五条 - 主文件更新要求
持有人应当及时更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确保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保持一致,并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
- DRMP定义和目的
DRMP是临床试验期间的重要文件,目的是保障创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安全性风险的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有效实施,采取风险最小化措施,保障受试者安全。...
第四条 - 药品注册分类
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
第五条 - 新药研创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 管理原则
药品注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积极推动仿制药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建立以审评为主导,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为支撑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
- 重要风险总结要求
在安全性概述结尾总结重要的已识别风险和重要的潜在风险。重要的已识别和重要的潜在风险是指可能影响药物获益-风险平衡或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风险。在创新药研发的早期阶段,由于研究数据有限,已识别风险可能尚未显现或未被确认,随着研发进程的推进,需持续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 药物创新支持
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
1、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临床风险管理计划'撰写指导原则(试行),2022 2、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放射性治疗药物申报上市临床风险管理计划技术指导原则,2025 3、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产品申报上市临床风险管理计划技术指导原则,2022 4、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新药获益-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原则,2023 5、临床试验的安全信息管理 CIOMS VI 工作组报告,2...
第三十条 - 新药临床试验的批准
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变更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中,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事项由国务...
第三十三条 - 新药监测期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第四十七条 - 生产现场核查
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注册的品种、工艺、设施、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因素,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启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应当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对于仿制药等,根据是否已获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已有同剂型品种上市等情况,基于风险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第五十三条 - 检验机构分工
中检院或者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以下药品注册检验:(一)创新药;(二)改良型新药(中药除外);(三)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和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境外生产药品的药品注册检验由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实施。其他药品的注册检验,由申请人或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九条 - 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适用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