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 Functions and Ind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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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出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申请: (一)境内已有相同活性成分、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剂型、规格的非处方药上市的药品; (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或者规格,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三)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的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四)其他直接申报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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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应当分析可能引起药品安全风险、增加风险发生频率或严重程度的原因或影响因素,如患者的生理特征、基础疾病、并用药品,或药物的溶媒、储存条件、使用方式等,为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更新提供科学依据。中药、民族药持有人应当根据中医药、民族医药相关理论,分析处方特点(如炮制方式、配伍等)、临床使用(如功能主治、剂量、疗程、禁忌等)、患者机体等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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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 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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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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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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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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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者药品标准中标有剧毒、大毒及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均应当采用传统工艺制备,采用传统给药途径,功能主治以中医术语表述。该类中药复方制剂的研制不需要开展非临床有效性研究和临床试验。药品批准文号给予专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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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在提出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前,应当充分评估该药物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网站向药审中心提出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申请(附件1),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的理由。如同一药物开展了多个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不同适应症分别提交相应的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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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中心根据该品种拟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对申请人提交的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药审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5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因品种特性,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延长的时限不超过原审核时限的二分之一,经药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由项目管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延期时限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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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中心对拟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品种具体信息和理由予以公示,包括药物名称、申请人、拟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申请日期、拟纳入理由等。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即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附件2);药审中心在15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在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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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上市,申请人应当开展相应的药学研究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其处方组成、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内容原则上应当与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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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中心对拟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品种具体信息和理由予以公示,包括药物名称、申请人、拟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申请日期、拟纳入理由等。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即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并通知各相关方;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附件2);药审中心在1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必要时,药审中心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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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中药申请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增加适用人群范围,功能主治不变且不改变给药途径,人用经验证据支持变更后的新用法用量或者新适用人群的用法用量的,可不开展II期临床试验,仅开展III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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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中医临床实践的中药新药,应当在总结个体用药经验的基础上,经临床实践逐步明确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形成固定处方,在此基础上研制成适合群体用药的中药新药。鼓励在中医临床实践过程中开展高质量的人用经验研究,明确中药临床定位和临床价值,基于科学方法不断分析总结,获得支持注册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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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中应当列明【处方来源】、【功能主治的理论依据】等项。人用经验作为批准上市或者增加功能主治证据的中药新药,说明书中应当列入【中医临床实践】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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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创新药处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或者中医临床经验方,如处方组成、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采用与临床使用药物基本一致的传统工艺,且可通过人用经验初步确定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等的,可不开展非临床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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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增加功能主治,除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提供非临床有效性研究资料,循序开展II期临床试验及III期临床试验。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上市前已进行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且可支持其延长周期或者增加剂量的,可不进行新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申请人不持有已上市中药申请增加功能主治的,应当同时提出同名同方药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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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中药申请增加功能主治,其人用经验证据支持相应临床定位的,可不提供非临床有效性试验资料。使用剂量和疗程不增加,且适用人群不变的,可不提供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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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提取物及其制剂的注册申请,如已有单味制剂或者单味提取物制剂上市且功能主治(适应症)基本一致,应当与该类制剂进行非临床及临床对比研究,以说明其优势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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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务院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中药,可应用人用经验证据直接按照特别审批程序申请开展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或者增加功能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