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性治疗药物 Breakthrough Therapy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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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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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以下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一)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二)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三)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四)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五)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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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按照程序公示后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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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临床试验,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阶段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安排审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二)申请人可以将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基于已有研究资料,对下一步研究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反馈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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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时,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终止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药品审评中心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该品种的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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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在药品研制和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专业技术机构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优先配置资源、缩短审评时限等政策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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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后6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按照Ⅰ类会议提出一次首次沟通交流申请,提交拟讨论的问题(附件3)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包括药物的临床、药理毒理及药学研发情况、临床试验期间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计划、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计划、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计划等内容。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就后续沟通交流计划及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计划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计划提出后续沟通交流申请。首次沟通交流的沟通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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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三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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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请人可以在Ⅰ、Ⅱ期临床试验阶段,通常不晚于Ⅲ期临床试验开展前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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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2020年第8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7〕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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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中心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品种,依据《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及《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与申请人在研发过程中保持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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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在提出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前,应当充分评估该药物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网站向药审中心提出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申请(附件1),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的理由。如同一药物开展了多个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不同适应症分别提交相应的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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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中心在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审核阶段性研究资料等过程中,对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终止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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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中心根据该品种拟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对申请人提交的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药审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5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因品种特性,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延长的时限不超过原审核时限的二分之一,经药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由项目管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延期时限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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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拟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可一并提出进行沟通交流。已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可申请I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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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严重危及生命是指病情严重、不可治愈或者发展不可逆,显著缩短生命或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形;严重影响生存质量是指病情发展严重影响日常生理功能,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疗将会导致残疾、重要生理和社会功能缺失等情形。 2.对于尚无有效防治手段的,该药物可以提供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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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研究和创制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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