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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审评审批 Priority Review and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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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以下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一)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二)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三)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四)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五)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 时限的界定与执行原则
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相关工作时限,按优先审评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明确本单位工作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应当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符合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按照程序公示后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三节 - 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八十七条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药品审评中心原则上提出一次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在八十日内补充提交资料。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药品审评时限。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请人全部补充资料后启动审评,审评时限延长三分之一;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延长四分之一。 不需要申请人补充新的技术资料,仅需要申请人...
第七十条
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 (二)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七十日; (三)需要核查、检验和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予以优先安排; (四)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可以补充提交技术资料。...
第九十六条 - 审评时限
药品注册审评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补充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限为六十日; (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二百日,其中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罕见病用药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为七十日; (三)单独申报仿制境内已上市化学原料药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四)审批类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为六十日,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的,审...
第七十一条
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注册申请不能满足优先审评审批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终止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按照正常审评程序审评,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在药品研制和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专业技术机构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优先配置资源、缩短审评时限等政策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 -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条款 -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
条款 -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条款 - 首次发布 (2020-07-08)
2020年7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2020年第8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7〕126号)同时废止。...
条款 - 首次发布 (2020-07-08)
2020年7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三个文件。...
(一) - 申报前沟通交流
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应当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探讨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满足药品上市许可审查要求以及是否符合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纳入条件等,对于初步评估认为符合优先审评审批纳入条件的,应当在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药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会同药品检验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药品核查中心)相关人员参与申报前沟通交流会议,共同协商解决...
条款 - 首次发布 (2020-07-08)
2020年7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等三个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82号),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应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确定。 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的仿制药申请,自首家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一)
药审中心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品种,依据《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二) - 上市申请前的沟通交流申请(II类会议)
拟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拟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可一并提出进行沟通交流。已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可申请I类会议。...
(二)
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前,申报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受理要求,并做好随时接受药品注册核查和检验的准备工作。对于申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