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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结论 Review Conclusion
定义
引用此术语的条款 20
第一百二十二条 - 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程序
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已有同类产品经属性界定为药品的,按照药品进行申报;尚未经属性界定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属性界定。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其中属于医疗器械部分的研究资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作出审评结论后,转交药品审评中心进行综合审评。...
第三十九条
综合审评结论通过的,批准药品上市,发给药品注册证书。综合审评结论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药品注册证书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生产企业等信息。非处方药的药品注册证书还应当注明非处方药类别。 经核准的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作为药品注册证书的附件一并发给申请人,必要时还应当附药品上市后研究要求。上述信息纳入药品品种档案,并根据上市后变更情况及时更新。 药品批准上市后,持有人应当按...
第九十条
药品注册期间,对于审评结论为不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药品审评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异议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并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综合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在五十日内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并综合专家论证结果形成最终的审评结论。 申请人异议和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第一百零九条 - 信息公开与保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社会公布药品注册审批事项清单及法律依据、审批要求和办理时限,向申请人公开药品注册进度,向社会公开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批准上市药品的说明书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其中,疫苗还应当公开标签内容并及时更新。 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
条款 -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 - 审评审批
审评通过,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的,发给药品注册证书,并载明附条件批准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由药审中心在审评中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后根据上市后研究工作的完成时限确定。 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报资料,经技术审评发现不满足附条件批准上市要求的,药审中心应当终止该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程序,作出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不通过的审评结论,并通过...
(五) - 上市后要求
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上市后研究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审评通过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药品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从上市申请批准之日起算。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上市后研究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审中心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
(八) - 经沟通交流确认,补充提交技术资料
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在审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提出补充提交技术资料的沟通交流申请。经沟通交流确认,申请人可以按要求提交相应技术资料,审评时限不延长。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的,药审中心依据现有审评资料作出审评结论。...
条款 - 首次发布 (2020-08-26)
2020年8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注册审评结论异议解决程序(试行)》(2020年第9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程序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而制定,规范药品注册审评结论异议处理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注册审评结论异议处理工作,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作出的不予通过的审评结论提出异议,药审中心组织进行异议处理的,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异议解决是指对完成综合审评且审评结论为不予通过的,药审中心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提出异议,药审中心组织进行综合评估或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形成最终技术审评结论的过程。 申请人应当针对审评结论中有异议的事项提出并说明理由,其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 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
第六条
药审中心应当在完成综合技术审评后的5日内,将不予通过的审评结论、理由以及申请人提起异议的权利、渠道、方式、事项和期限等,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收到人民法院立案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通知书副本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设置9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自人民法院立案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只设置一次。等待期内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不停止技术审评。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评结论和仿制药申请人提交的声明情形,直接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仿制药申请人...
第九条
药审中心经综合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审评结论的,应当在20日内重新进行技术审评,并将调整结果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药审中心经综合评估,认为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明显达不到注册技术基本要求、或在审评过程中已经召开过专家咨询委员会且审评结论是依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结论作出的,仍维持原审评结论的,应当在5日内主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此情形不再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
第十条
对一类、二类声明的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技术审评结论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对三类声明的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技术审评通过的,作出批准上市决定,相关药品在相应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后方可上市。...
第十二条
药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申请之日起50日内组织召开,并综合专家论证结果形成最终审评结论。 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程序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过程中,申请人未按时提交会议资料、未按约定的时间参加会议以及撤回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申请的,药审中心基于已有申报资料形成审评结论。...